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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对书法审美的干预(嵇绍玉)

2021-07-29 阅读: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嵇绍玉 收藏

  普遍意义上,“伦理”是指人与人共生相处的各种规范、准则与道德遵循。《礼记·乐记》中说:“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汉贾谊在《新书·时变》中说:“商君违礼义,弃伦理。”这其中“伦理”,不仅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而且还包括这种准则已被社会约定俗成,为历史所储存、被时代所认同。从“伦理”孕育与发展来看,在上古文明时期已具雏形,追溯到山顶洞人,族群之所以染红穿戴、撒抹红粉,一定程度上出于对鲜明颜色的动物性生理反应,更多则在群体中加以显耀、区分。《尚书·尧典》中记载,尧舜时期已建立“四岳”“十二牧”部落联盟议事会,并设置主持典礼的“秩宗”、主管乐礼的“典乐”和发布帝令的“纳言”等官职。夏商周三代文明时期,氏族制各级组织不再由身份平等的人组成血缘群体,而是分成贵族和庶人两大阶级。贵族制定田制和税制,以满足他们不劳而获、取其所需,并保证他们不再如上古禹那样身先士卒、劳在民先。西周时期宗法封建等级制度已较为完善,周公旦“制礼作乐”,建立宗法封建等级典章和人们行为规范,人们衣食住行无不受其制约。春秋末期迎来“百家争鸣”时代,士族开始对宗法等级规则进行反省与重新诠释,其中以孔子、孟子和荀子等创建的儒家学说最为显著,在后期伦理重构中发挥着决定作用。儒家学说提出了“仁”的概念,即以“爱人”为根本,推行超越血缘亲情、由近及远有差别之爱。后经过汉代统治阶层补充与教条化,伦理日渐巩固定型,其框架即为“三纲五常”,亦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并讲究五种基本道德,即“仁、义、礼、智、信”。这种伦理一直影响后世若干朝代,尽管也出现偏差或背离,但儒家思想一直作为伦理主轴未曾摇晃、变更过。

  书法作为文字的形象载体,有其自身发展机能和规律,有其自身演进力量与轨道,但伦理作为社会秩序与人精神的原规范,具有强大的辐射性与影响力,必然对书法艺术作出种种干预,这干预有正面的倡导,也有负面的侵蚀。集中起来,负面的干预主要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干预书法字体,弹奏出不甚和谐之音响

  草书有着完整的发展脉络——隶书草率化而成草隶,草隶规范化而成章草,章草去掉隶意笔画而成今草,今草按笔画连带程度分为小草与狂草。因狂草形愈简而意愈深,笔画连绵缭绕,体势跌宕奇诡,最能体现书法家情感之变化,极尽万物消长之形态,所以引起书法家和社会大众欣赏和赞美。至东汉,草书成为一种时尚书体,涌现出《秋凉帖》等成熟作品,也涌现出崔瑗、张芝等一大批书法家。作为书法艺术一种样式,在书法家园中鲜花着锦,摇曳着绚烂风景。而就在此时,赵壹《非草书》对草书提出种种责难,说其“背经而趋俗”“非所以弘道兴世”。究其本质,这一立场并不是出于艺术审美需要,而是出于强烈的伦理目的,甚或有以伦理道德来强加艺术审美就范的动机。

张芝《秋凉帖》

  责难草书并不是圣人所造,正源于伦理中强调的“圣人”意识。伦理主导社会上有圣人存焉,圣人具有最高的道德和智慧,能够为众生营造一个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安适环境。

  责难草书“删难省烦,损复为单,务取易为易知,非常仪也”,正源于伦理强调“诚外无物”,世事不应投机取巧、占尽便宜,“诚实”是个人立身之本,是朋友交往之本,是国家立国之本,有如《中庸》中说“诚者,物之始终,不诚无物”。

  责难草书“钻坚仰高,忘其疲劳;夕惕不息,仄不暇食”,正源于伦理强调“知心适性”,大凡违背自己心愿事情,往往会带来痛苦而不能获得幸福,有如《孟子》中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

  干预书法地位,派生出“重大道,轻小术”之观念

  伦理尚德、尚道,将德治作为维护社会与人关系之核心与精华。以德和道义来治国,人们就会有羞耻之心而远离犯罪,人民与国君关系就如同众星拱月一般泰然自若。总之,人们要“据于道德,志于大道”。这一伦理,贬低包括书法在内的所有艺术应有之地位。

  《论语》中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如果此处“游”,尚可理解为艺术创造需要从容自由的心灵和环境的话,那么《礼记》中所谓“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就是一种典型“重大道,轻小术”观点。

  难以理喻的是,魏晋南北朝人性觉醒,书法作为文化传播重要方式和书法家情感释放渠道,地位本应有所改观,但受伦理干预,社会仍存在书法为“雕虫小技”“虫篆之学”之偏见。颜之推在《颜氏家训》就提出书法“此艺不须过精,夫巧者劳而智者忧,常为人所役使,更觉为累。韦仲将遗戒,深有以也”。此观念不仅将书法实用性与艺术相剥离,还驱使汉朝在书写要求上提出更加严格的约束规范。《魏书·江式传》记载:“汉兴,有尉律学,復教以籀书,又习八体,试之课最,以为尚书史。吏民上书,省字不正,辄兴劾焉。”《史记》《汉书》都记载,汉初诸侯相石奋,一贯以严谨著称,但写“马”字,四脚与尾巴应为五笔,而少写一笔,惊恐万状自谴“当获死罪”。这种死板的书写态度与风尚,使得书法家一直停留在工匠的水平,不苟一丝,如履薄冰,作品少有鲜活韵致和生命律动。

  干预书法品鉴,影射出无有端绪之标准

  伦理上强调理想人格,具有理想人格即成为君子。君子当以道义为做人根本,行为须符合礼仪,言语表达要谦逊和蔼,处世要彬彬有礼。而且君子当时时以“三畏”即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来管束自己,君子形象成为社会上成功人士的标配。这种标配也波及到艺术领域,而过分夸大伦理的力量并减缩艺术内在含蕴。汉扬雄《法言》中说:“言,心声也;书,心画也。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在他看来,文章或者书法可以区分出“君子”“小人”,“书”是人的伦理道德的外化。尽管后来人们解读“书为心画”时,将其理解为书法是人品的外化,但伦理道德作为书法品鉴内容,已漫延开来,扬雄成为“以伦理论书”的创始人。这种以伦理标准来区分书法艺术高低雅俗,客观上削弱对书法本体的评析力量。

  同时,伦理也模糊了书法审美的赏析标准。唐颜真卿精励尽职,疾恶如仇,这一伦理形象抬升了他的书法品位。在没有伦理干预下,宋米芾《海岳名言》就评颜字“安排费工,岂能垂世”“行字可教,真便入俗品”“修改波撇,致大失真”。另一面,历史上也有许多书品高超而伦理形象下者流,其书作未能获得应有声誉。宋蔡京临池不辍,历来所有书体几近学遍,而且都达到相当水平。其行书似不经意,随手挥洒,温润超轶、雍容华贵的韵致,使得宋代刻意求工的书作相形见绌,但因为他贪得无厌、奸恶多诈,书法多为后人所不赏。

崔瑗《贤女帖》

  干预书法融汇,构架出本非必然之系派

  伦理是特定历史和社会关系之综合产物。

  早期社会小农生产方式下的伦理,容易形成区域性的独尊排外心里。从周朝初期开始,以宗族为本位之自治制度便已实行,周文王曾禀受天命昭示天下“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蕴涵着强烈独尊意识。孟子力主“排斥异端”,他说:“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扩而大之,社会伦理对内就过于盲目自信而加以排斥外来的文化艺术。

  在书法交流融汇上,这一伦理就发挥着不该有的作用,篱笆起人为的界限。比如,随着民族交流频繁,在南北朝期间,南朝对待北方碑刻,就显得无动于衷、不屑一顾。本来,碑和帖在源头上同属一脉,皆师出汉魏时期刘德昇、锺繇、胡昭一派。南朝羊欣《采古来能书人名》中说:“颍川锺繇,魏太尉,同郡胡昭,公车征。二子俱学于德昇,而胡书肥,锺书瘦。锺有三体:一曰铭石之书,最妙者也,二曰章程书,传秘书、教小学者也,三曰行狎书,相闻者也。三法皆世人所善。”这里所说“铭石书”就是指北方盛行之碑刻书体,所谓“章程书”,就是指南方善长的帖本行草书。这不过因地域习性之异而各钟情一端,并无孰轻孰重、谁高谁低之分。正是社会伦理,使得江南一带妄自尊大,在派系上自信为书法正宗嫡传,睥睨他方。这种狭隘的伦理,将北碑视为旁门左道、下技末流,也使得“二王”书风近亲繁殖,趋于自闭,未能及时走向碑帖交融的新征途。

 

  (作者:嵇绍玉,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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