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问题,让新媒体影评深陷“原罪”(丁莉丽)
本文为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浙江传媒学院电视艺术学院教授丁莉丽在第三届网络文艺评论优选汇之中国网络文艺评论杭州论坛上的演讲。
新媒体具有的即时、交互、共享、定向、个性、超文本等诸多革命性功能,改变了影视批评的形态和话语格局,并对影视的生产关系进行了重组,影视批评已经成为影视产业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就当前而言,突出体现为:一是影视批评主体的急剧扩大与格局的嬗变,随之带来大众批评的崛起与专业评论的边缘化;二是影视批评形态的嬗变,带来了批评文本形态的多元化与批评平台的媒介化;三是技术赋能带来的批评生产方式转型,由此导致批评本质被解构的风险等等。
新媒体语境下影视批评属性、模式和格局的嬗变,导致传统的伦理规范失效,面临着批评秩序的重建和批评伦理规范的重构。
影视批评的“阐释伦理”问题
新媒体语境下部分影视批评的“阐释伦理”缺失,主要体现为“强制阐释”的盛行。
“强制阐释”这一概念由中国社科院的张江教授首先提出,将其界定为“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这一观点虽然针对文学批评领域,但对新媒体影视批评依然适用。
“强制阐释”在当下影视批评中主要表现为批评背离批评对象的本质特征,如抽离影视特定的产业化语境,漠视类型特征、目标观众、经济指标等与影视产业伴生的元素或者概念,以审美标准凌驾经济指标,或以经济判断凌驾审美判断等等。
二是以前置立场代替艺术标准,对影视文本进行“一俊遮百丑”或“一票否决”式的评判。这一类批评往往会在当下影视批评场域中形成巨大的声浪,但本质上只是批评者对于自我意识的佐证,带来的是对于影视文本的篡改和批评的解构。
从阐释的角度而言,这些批评文不对题,属于典型的错位批评,也是一种无效批评。但是这些评论的大量泛滥,会导致专业、权威评论被遮蔽,非但无法实现影评对于创作的引领功能,同时在参与影视“效果历史”的构建中影响影视产业的正向前行。
影视批评的“媒介伦理”问题
影视批评平台作为独立的媒介机构,应同时具备商业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除了官方的主流媒体,目前大量影视批评平台基本采用两种运营模式:
一是影评的营销化。目前影评公众号已经成为影视广告重要的媒体投放对象,包括一些非影评的自媒体;二是通过影评的流量来换取广告,本质是将批评作为撬动流量的手段。
这两种运营模式殊途同归,核心问题在于影视批评的商业追求容易挤压批评平台作为社会公器的伦理诉求。
影视批评作为影视产业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在当前的新媒体语境中,已经出现了一种倾向,即很多影评跃出了艺术探讨和评论的范畴,演变成了观众对于影视内容的审核。
影视的传播环节因此越来越获得重视,因为它关乎一部作品的终极命运。这一传播环节的复杂性对于影视批评写作者提出了新的伦理要求,创作者应遵守公序良俗,避免对小问题上纲上线,在坚守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以最大的善意表达对影视产业的呵护和健康生态的追求。
影视批评的“技术伦理”问题
豆瓣、猫眼、淘票票等平台的评分是影视批评最直观的一种形式,对于影视的票房/收视率是否产生正向影响,取决于以“大数据”为依据的评分系统的公共性和客观性,核心还在于背后的算法逻辑。
平台应遵循产品的“公共性”原则,避免“黑箱算法”,应预置纠偏机制,预防由价值偏向所导致的伦理问题。平台应通过技术升级,提高网络后台的识别与监测技术水平,以达成对影视批评平台的刷量反制;应对“网络水军”“粉丝控评”中通过养号、虚假账号刷量等问题进行技术探索,杜绝流量和信息的造假。
针对AI影评生产创作成为影视营销广告,引发“信息茧房”,或将流量变现为广告收益等问题,应在程序设计和习作逻辑中提前植入价值观,形成人机协作的智能生产体系。
当前影视批评的伦理问题涉及多个维度,需要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并出台具体措施进行宏观引导和精准治理。
一是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利用各级评论协会牵头制定批评伦理规范,确立影视批评自律机制。
二是加快打造权威、专业的新媒体影视批评平台,强化对影视批评和影视产业的正面引领力量。
三是厘清伦理和法律的边界,针对影视批评中出现的新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及时寻找应对策略、化解问题,确保影视批评行业氛围的净化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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