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中国文艺就与网络发生了“亲密接触”。历经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国互联网不断迭代升级,网络使用率逐年递增,中国网民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网络用户群体。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较2021年12月提升2.6个百分点。如今,大众文艺全面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文艺形成了以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和网络短视频等为主要形态的矩阵。
网络信息技术和不断增多的使用人群,为网络文艺的产生和发展搭建起“硬环境”;而网络文艺也离不开社会网络应用能力、思想观念、人文素养等“软环境”,其中,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为网络文艺的繁荣兴盛提供了重要保障。在互联网刚刚进入中国之前,党和国家就意识到要通过立法规范其建设和使用。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计算机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两部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运行的安全为目标。2000年至2012年,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新闻、网络营业场所(网吧)、网络小说、网络视听节目等大规模出现,亟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为此,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此为基准,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各领域出现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使网络文艺发展得到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例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的准入、运行、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制作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通过网络的方式复制传统文化产品到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给予了具体规定。其他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等,对网络文艺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更加精准。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构建起了较为健全的网络文艺法律保障体系和法治环境,为网络文艺依法快速发展提供了遵循。
当前,5G技术设施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传输带宽增加到了前所未有的速率。作为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兴文艺形式,技术进步使网络文艺全行业发生结构性变化。网络视频在所有网络文艺门类中的用户数量和使用时长占比大幅度增加。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40亿,超过即时通信(10.38亿),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网络视听网民使用率为97.4%,同比增长1.4个百分点,保持了在高位的稳定增长。技术变化也同时带动了网络游戏、网络电影和网络剧消费量大幅增加。网络直播、网络真人秀等网络综艺节目使用率增加。与此同时,以文字形式呈现的网络文学走过了拨号上网和2G、3G技术下的黄金时代,读者使用占比时长在5G时代受到网络视频、有声书、直播等的挤压,发展势头放缓。
尽管互联网技术的升级给网络文艺带来了新的契机,引发了新的社会文化潮流,但纵观当下的网络文艺现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网络文艺作品存在偏离甚至消解主流价值的主题特征;网络文艺作品的艺术水准参差不齐;行业整体生态还不够健全,资本对平台、作者、读者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较为强大,一些迎合市场的创作弱化了文艺的审美价值;网络文艺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等;评价体系和标准还较为模糊,社会对网络文艺的商业性、交互性等功能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客观上制约了精品佳作的创作生产效率。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阻碍了网络文艺繁荣发展的进程。
网络文艺与文化产业紧密相关,网络文艺生产制作不仅要遵循艺术审美规律,也要遵循商品生产规律,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的,“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网络文艺的健康、和谐和高质量发展,同样离不开法治的力量。从文化生产的角度上看,依法发展、依法治理是促进网络文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互联网法治的重要内容。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网络应用群体的匿名性,网络文艺违法、侵权行为成本低、方式隐蔽,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当前,依法治理网络文艺活动刻不容缓,尽管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但目前的重中之重是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抓好现有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落实。首先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强化遵守互联网出版法规的意识,督促平台不断提高内容质量;要加大在“剑网行动”等“扫黄打非”活动中开展网络文艺专项治理的力度,防止违规、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上线;其次,严厉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形成合力,提高全社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激发作者创作活力;第三,加强对网络文艺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于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在网络文艺活动中侵犯他人名誉等的作者和平台,触犯法律的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公开透明,并加大对审判结果的公示、宣传力度,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作者:于忠辉,笔名桫椤,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中国作协网络文学委员会委员,河北作协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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