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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审美价值问题的分析
《土耳其进行曲》-Wolfgang Amadeus Mozart 多年来,在音乐界一直存在着对“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之间审美价值大小的议论。然而大量推崇“高雅音乐”的言论往往并不是建立在冷静与坚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不从原理上阐明审美价值判断的依据,就不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为什么“高雅音乐”比通俗音乐的审美价值高,因而这种价值判断的倾向也就不会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 从美学原理上看,审美价值判断是高度主观性的,主体感觉的适宜性是审美价值判断的核心依据,在审美活动中,“青菜罗卜各有所爱”是普遍存在着的客观事实。那么审美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原理与人们倾向于认为“高雅音乐”的审美价值高于通俗音乐的社会现实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现实生活中急需回答的问题。然而它却一直是一个很少有人问津的音乐美学问题。 周海宏 一、概念的梳理——“高雅音乐”的所指 “高雅音乐”的概念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乃是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与“通俗音乐”(即“流行音乐”与“轻音乐”的统称)相区分。然而在日常语义的理解中,这个概念的所指,却与使用者的实际所指有差异。 作为与“通俗音乐”相对的音乐类别的概念,通常也有人用“严肃音乐”、“古典音乐”、“经典音乐”来称呼它。但是“高雅”、“严肃”、“古典”、“经典”这四个概念中的每个概念都不能涵盖人们实际上所指的这个音乐类别的全部作品。因为,在这个音乐类别中,既有“高雅”概念本身所不能包含的粗野、阴郁、邪恶、凶险、刺激、恐怖、滑稽、可笑……也有“严肃”二字本身所没有传达出来的轻松、明快、温柔、甜蜜、清新、秀丽……还包括“古典”、“经典”二词所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外的优秀的现代与当代音乐作品。 但是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还是用加了引号的“高雅音乐”一词来称谓我们实际所指的音乐类别。 二、审美知觉能力发展的特征及“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的形态差异及二者受众群体差异的原因分析 首先要指出的是,音乐作品艺术质量的好、坏不是“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之间的本质差异。两类音乐作品审美价值的大小及其恒久性不是二者之间的根本差异。“古典音乐”、“严肃音乐”中也有大量的作品是失败的,并且是很快即被遗忘的。用伟大的经典音乐作品与随时涌现的通俗音乐新作品进行审美价值的比较,在学术上是不严谨的。 决定“高雅”与“通俗”的关键是一个音乐心理学的问题——人的审美听知觉能力发展的问题。这是“通俗音乐”之所以“通俗”——易于为大众所接受,而“高雅音乐”之所以“不通俗”——需要具有较高修养的人才能欣赏的根本原因。 1.人类审美知觉能力发展的一般特征 正如人的肌肉力量与思维能力一样,人的感知能力并非与生俱来,它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在味觉与视觉中均有体现。 从味觉上看,味觉能力不太发达的人比较喜欢味道单纯、明确、甜的食品;反之,能力发达的人则喜欢味道丰富、细腻、不那么甜的食品。这从小孩喜欢喝软饮料,不喜欢喝酒类饮料,而大人则对甜饮料不感兴趣,却对酒类乐此不疲就能够看出来。 从视觉上看,视觉能力不太发达的人喜欢简单、明确、色彩明艳的画面;反之,能力发达的人则喜欢丰富、细腻、微妙的画面。这从商店中儿童用品与成人用品的颜色差异及年画、农民画与油画、水墨画的欣赏群体差别就能够看出来。 从听觉上看,总体来说,听知觉能力不太发达的人喜欢简单、鲜明、柔和、协和的音响;反之,能力发达的人则相对喜欢复杂、细腻、刺激、紧张的音响。 我们可以把这种差异,概括为听觉材料的听觉适宜性、知觉鲜明性与结构复杂性的不同。这三点正是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在音响形态上的差异。 从听觉适宜性上看,人的感觉对外界刺激有先天的选择倾向性。比如,中等的音高、力度、速度与协和的声音是人类听觉天然能够适应的音响。从人的主观感受上,这样的声音使人产生松弛、自然的体验。 与之相对,超出人类天然适宜性范围的音响,如过高、过低,过强、过弱,过慢、过快,过于紧张,则使人产生听知觉难以把握及内心体验的不适。需要多年听觉经验的积累,甚至是必要的指导、训练,人才能够获得对这种音响的听知觉把握力与内心体验的适应能力。 从知觉鲜明性上看,听觉经验较少的人,当音响有较大对比性的差别时,他才能产生明确的知觉把握感;而听觉经验较多的人,则对细微的音响差别即可以产生鲜明的知觉把握。知觉的鲜明性是审美感的前提,没有鲜明的知觉把握,是不能产生良好的审美体验的。 从音高上看,一个听觉能力发展水平不高的人,只有很大的音高差别才能引起他的鲜明感受,比如儿歌的音调中,大量的都是三度以上的音程;而类似于戈达的《船歌》中持续的半音反复,在一个儿童的听觉感受中是很不鲜明的,因此也不为儿童所喜爱。有些严肃音乐的旋律中包含很多半音关系的音程,旋律在很小的音域范围内徘徊——如肖邦的《葬礼进行曲》的开始,这样的音乐对于不很敏感的人来说,会觉得模糊而沉闷。 听觉材料的结构复杂性表现在各个方面: 从音高上看,调式音的数量决定了音高及音程关系的复杂性,比如五声调式的旋律就比七声调式的旋律在听觉上要简单。简单性使得听觉把握与音乐记忆都比较容易。而一条同时包含了12个不同音高的旋律(现代音乐的明显特征就是用音的数量要比传统音乐多得多),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很难把握,也很难记忆。较多的转调、频繁的离调对听觉来说也增加了复杂性。 从力度上,力度范围广与力度变化细腻增加了力度体验的复杂性。 节奏的复杂性表现在超越律动规则的程度。通俗音乐,特别是流行音乐中一个标签性特征,就是包含着非常突出的循环重复的打击乐节奏型。这种特别容易被知觉到的节奏律动,可以使听者立即发现音乐音响中的结构秩序。而“高雅音乐”的很多作品往往包含了更多的节奏律动的变化,特别是在一些抒情性的作品中,往往要打破与回避鲜明的机械性节奏。“高雅音乐”中节奏的秩序往往表现在节拍律动的循环上,而很少如流行音乐那样存在着突出的、长时间循环重复的节奏型。 结构层次的复杂性是引起听知觉复杂性特别重要的原因。从仅仅是一条单旋律,到旋律下面加一个伴奏,再到几条旋律叠加在一起,就是结构层次复杂性变化的体现。对于人的听知觉注意力来说,对多层面线索的把握力,要比对单一层面线索的把握难得多。这与人的注意分配及注意保持的能力有关。音响结构的层次越简单,对听觉注意能力的要求就越低,也就越容易被人们所把握;反之,同时对多个声音事件保持注意,则对人的听知觉注意能力要求高得多。高水平的听觉注意分配与保持的能力往往是需要经验积累与训练才能够获得的。 2.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形态上的差异 了解了这些人类听觉感受能力的发展特点,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的差异也就明确了。 通俗音乐: 从形态结构上看:它往往形态较为简单,音高使用不多,且多在人类最容易听的音区范围内;音乐的发展变化较少,没有很多的转调,特别是缺少频繁快速的离调;节奏相对单纯,大量的作品存在着循环重复的机械性节奏型;力度变化不很复杂,力度的幅度小,较少极端力度的对比变化;音响结构的层次少,未经训练的一般听者,也能够很清晰地分辨出来旋律与伴奏的层次。 这样的音乐往往具备听觉的感官美的特征,对听众的听觉耐受性与注意力的专注程度要求很低。由于不要求听者有较高的听知觉把握能力,因此它容易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特别是听觉经验不是很多的人。由于听觉经验与年龄有很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年轻人更多地喜欢这样的音乐;反之,这个群体也就往往不喜欢对他们的听觉来说太复杂的作品——“高雅音乐”中比较复杂的作品。 “高雅音乐”: 从音响形态结构上看:它比较多样,既有相对比较简单的,也有极为复杂的。从总体上看,“高雅音乐”使用的音高较多,发展变化较多,往往包含着转调、离调等复杂的音乐发展手法;节奏的律动相对变化较多,几乎不采用机械重复的节奏型;力度变化较复杂、细腻、幅度大,有些作品中存在着极端力度的对比变化;有些作品的结构层次很多,包含着较复杂的复调性因素,即使音乐经验很多的听者,也很难一次同时注意到音乐音响结构的全貌——这是这类音乐比较“耐听”的重要原因。 “高雅音乐”中比较严肃的作品往往对听众的听觉耐受性要求较高,也要求听者对音乐的音响结构具备较高的听知觉把握能力,还要求听者在欣赏的时候较为专注。这些都对人的听觉审美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高雅音乐”中比较通俗的作品往往在形态上具备通俗音乐的特征,但是在某些方面可能又比通俗音乐的形态复杂一些。比如一些古典作曲家的圆舞曲,因其具有突出的重复性的三拍子节拍律动,这对人的听知觉来说是很容易把握的,因此也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是古典音乐中圆舞曲特别显得通俗的重要原因。在“高雅音乐”作品中,约翰·斯特劳斯的作品的听众很多,是与其音乐作品的形态特征分不开的。反之,同样属于圆舞曲的体裁,拉威尔的《圆舞曲》就因作品中的其它音响要素过于复杂而难以为一般听众所接受。此例可以证明,决定一个作品通俗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音响形态的“听觉适宜性”、“知觉鲜明性”与“结构复杂性”。 3.二者受众群体差异的原因 由于人的审美能力总是从头培养的,因此,从个体审美能力发展进程的分布来看,总是能力越高,人群越小,相应的,从总体上看,越是复杂的艺术作品其受众群体也就越小。 审美能力的发展是与经验直接相关的,而经验是与年龄高相关的。因此,从总体分布上,审美能力强的人相对偏向年龄较大的群体是可以理解的;反之,形态相对简单的艺术产品往往会拥有较大的受众群体,并且这个群体会以年轻人为主,这也是很自然的。 同理,年轻人会对过于复杂的“高雅音乐”难以接受;而“高雅音乐”爱好者也往往会嫌通俗音乐过于简单、单调而不喜欢听,特别是无法全神贯注地欣赏通俗音乐。 人类审美听知觉能力发展的进程是造成“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拥有不同受众群体差异的根本原因。 我们可以用一个日常生活中很准确的例子来形容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之间的差异——软饮料与酒。通俗音乐好比是软饮料,“高雅音乐”好比是酒。 软饮料,口味很甜,但是各种饮料之间的味道差不多;而酒类则从低度的米酒、甜葡萄酒,到干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中国白酒……种类与口味繁多。 软饮料味道简单,甜酸而已,品之乏味;好酒则味道醇厚,细细品之,耐人寻味。 软饮料除了口味之快外别无它物;而酒则口味之外,带给人精神世界深处的变化。 软饮料味道明确,容易接受,人生下来就能够饮用,所以广为年龄较低的人喜爱,但是很少有人终身地强烈热爱某种软饮料;而烈酒味道复杂,强烈刺激,人生之初难以接受,需要很长时间味觉经验的培养才能享受其美,可一旦喜爱,则会终身乐此不疲,甚至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之物。 三、关于音乐的内容深度问题 音乐通过联觉对应关系来实现对听觉之外对象的表现。音乐表现对象的明确性取决于联觉对应关系的持续与稳定性(见《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周海宏,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当音乐的音响与某种对象形成持续而稳定的联觉对应关系时,就有可能在听者的头脑中激起对这一对象的联想,进而激发更为复杂的经验与观念的卷入,从而使音乐表现的内容深化了。因此音乐表现内容的深度是与它激起联想的复杂度有关的。 通俗音乐不仅形态简单,更由于其对审美功能的核心追求是给人以单纯的听觉感官愉悦与带给人良好、轻松的心情。因此在作品创作之初,就不刻意追求音乐音响的组织安排与某种外界的对象形成良好的联觉对应关系,从而这样的音响引起的联觉反应也就不能充分地唤起听者的联想。这就决定了通俗音乐难以使人产生深度的内容理解活动。 反之,不少“高雅音乐”作品,从创作初衷上,其审美目的就不是定位在带给人听觉的感官愉悦,而是表现人类更深层的内心感受与对人生和世界的深刻理解。这样的作品往往在直观上没有听觉感官的愉悦,它们给人以更为丰富与多样的感性体验,其中可能有强烈的刺激、情绪的宣泄,或深沉的情感体验。出于表现内容的需要,这类音乐作品的音响所引起的联觉反应,也往往较容易引起充分的联想活动,从而使人对作品产生深度内容理解活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高雅音乐”都存在着深刻的思想内涵与深沉的情感表现,但是我们却可以说,从总体来说,与通俗音乐相比,它带给人更多的此类内容表现的体验。这是二者之间表现内容方面的差异。 四、“高雅音乐”为什么是“高”的——音乐审美价值判断的基本原理 1.审美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个体主观性 价值是事物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价值论的音乐美学探讨,王次炤,《音乐研究》,1986,2)。审美价值就是事物满足主体审美需要的属性。我们必须承认的是,需要必然是主体自身的需要,因此一个对象是否有价值,也就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这就决定了,价值判断的标尺乃是主体的需要。审美价值判断是个人主观性的,它是由主体依据个人感受需要的适宜性决定的,而非是外界客观的。 由这一原理出发,在审美活动中,似乎每个人都有一把标准不同的尺子,那么就必然不能进行审美价值高低的比较,自然也就得不出“高雅音乐”的审美价值高于通俗音乐的结论。实际上,许多通俗音乐的爱好者,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基础,否定通俗音乐审美价值不如“高雅音乐”的观点。 2.审美价值判断的群体普适性原则——感性的有序与丰富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艺术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其审美价值判断的个体主观性,仅仅是影响审美价值判断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的因素。还有其它因素影响着审美价值的判断。 审美价值判断的第二个特征是“群体普适性”:作为一个物种,人类存在着共同的生理与心理属性。这些生理与心理的属性,决定了人的审美心理活动是有规律的,存在着对于广泛群体都普遍适用的审美原则。正是这些普适的审美原则,使得个体的审美价值判断表现出某种共同性,这种个体主观的审美价值判断的共同性倾向,就构成了在社会上处于支配与主导地位的审美价值判断倾向。当人们需要对艺术作品给出社会群体的价值判断时,多数人的态度就是价值判断标准。这就是人们通过统计得票的多少来决定艺术比赛名次的原因。 美感的本质在于“感性的有序与丰富性”(宋瑾,2002年。见《音乐美学教程》,张前主编,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0页)。美的事物包含着两个基本的属性:对人的感性体验来说,它既是有序的又是丰富的。前者是美的必要条件,后者是美的充分条件。在人的感性体验中,杂乱无章的对象是不能进入艺术作品的范畴中的,美的对象,必须具有感性的有序性;但是仅仅有序是不够的,作为美的对象,在有序的同时,它还必须是丰富的。钟表的滴哒声是高度有序的,但是它太单一,难以使人产生美感;八音盒的声音是清脆、悦耳的,但是因其过于单调,也难以成为好的音乐艺术作品。 在有序的前提下,随着丰富性的增加,人们对作品审美价值的判断也在提升。感性的有序使一个对象进入了审美价值判断的范围内,而丰富性的程度,则决定了它在审美价值判断的标尺上的高度。 由于体验的丰富性是与形态的复杂性直接对应的,因此从以上美学原理出发可以推论,对于同等艺术质量的作品来说,在人们的审美价值判断中,相对简单的作品的审美价值低于相对复杂的作品。 从美的本质要求丰富性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明白,通俗音乐作为一个音乐类别,从总体上看,其形态相对简单,这是其总体上审美价值低于“高雅音乐”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也不否定,一个非常优秀的通俗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会高于一个较差的“高雅音乐”作品;但是作为一个音乐艺术的类别,人们对其审美价值的总体评价低于“高雅音乐”,这是有着美学原理层面上的原因的。 3.审美价值判断的社会功能层面要求——社会功能作用 艺术作品的功能,不仅仅是给个人以感官的美感体验,还具备影响社会的功能。 从社会群体的需要出发,一个艺术品的社会功能的大小,决定了其社会价值判断的高低,这是价值的社会规定性。由此可以推论,一个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作品,其作用越大,在人们的判断中价值越高。 从这个层面来看,通俗音乐因其主要是给人以听觉感官的愉悦,而极少更深刻的思想内容,所以难以更进一步地影响欣赏者,从而也就较少具备影响社会的功能。这就使得它作为一个门类,从总体上价值低于“高雅音乐”。 4.审美价值判断的社会主导性影响——向审美能力发展水平高倾斜 艺术作品是艺术家活动的产品。艺术家是一种社会职业的群体。在一个行业中,从业者往往都是此行业所要求的能力较强的人,并且是能力越强的人越有可能处于该行业的支配性社会地位。 当感性能力强的艺术家处于支配性社会地位时,就会把对人的感性能力要求高的艺术品设立为价值高的作品。 这种具有社会导向性的“价值规定”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人类总是希望自己的能力向着更高的方向发展。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是需要这样的社会主导性的。这就是为什么,即便通俗音乐可以创造巨大的艺术产品消费价值,但是,主流社会对其审美价值的判断并不高,特别是在艺术行业专家的判断中更是如此。 作为社会主导性的力量,应该尽量把审美价值判断的标准向“高雅艺术”倾斜,这是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要求的。 五、我们对通俗音乐应采取的态度 从原则上讲,只要歌词中不包含明显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害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容,就不应该阻止它——因为听通俗音乐本身是一种听觉的感受方式、习惯与需要。从小培养听的需要,具备听的感受能力与方式、习惯,是音乐审美活动最重要的基础!缺少了这个基础,一切音乐审美教育都是徒劳的。音乐审美的教育完全可以从这一基础上出发,从比较甜美、轻松,听觉上易接受的作品开始逐渐让青少年接受“高雅音乐”。随着一个人听觉感受能力的发展,其接受与喜爱“高雅音乐”仅仅是时间、年龄与偏好的问题。 从本质上说,音乐艺术是听觉的审美消费品。一个健康、发达、文明的社会应该能够满足所有人群的消费需要——只要它是有益健康的。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之间应该是共存、伴生、互相帮衬与支持的关系。这就好像美食的世界丰富多彩,软饮料与烈性酒、洋酒、啤酒相安无事,各司其责,满足人们味觉的审美需求一样。 参考文献: 音乐价值观念谈,傅沉坦,《人民音乐》,1985,2 论音乐价值的构成与判断,居其宏,《中国音乐学》,1986,1 价值论的音乐美学探讨,王次炤,《音乐研究》,1986,2 大众音乐价值考析,曾遂今,《中国音乐学》,1993,3 美育的价值取向问题,修海林,《音乐研究》,1996,4 音乐价值三议,罗小平,《中国音乐学》,1997,2 (首发于《人民音乐》2005年第11期) (作者:周海宏,中央音乐学院教授,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 延伸阅读: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二届组织架构 中国文艺评论网周海宏专页 周海宏丨学钢琴的五大误区 周海宏:艺术到底有什么用?
《土耳其进行曲》-Wolfgang Amadeus Mozart
多年来,在音乐界一直存在着对“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之间审美价值大小的议论。然而大量推崇“高雅音乐”的言论往往并不是建立在冷静与坚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不从原理上阐明审美价值判断的依据,就不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为什么“高雅音乐”比通俗音乐的审美价值高,因而这种价值判断的倾向也就不会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
从美学原理上看,审美价值判断是高度主观性的,主体感觉的适宜性是审美价值判断的核心依据,在审美活动中,“青菜罗卜各有所爱”是普遍存在着的客观事实。那么审美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原理与人们倾向于认为“高雅音乐”的审美价值高于通俗音乐的社会现实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现实生活中急需回答的问题。然而它却一直是一个很少有人问津的音乐美学问题。
周海宏
一、概念的梳理——“高雅音乐”的所指
“高雅音乐”的概念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乃是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与“通俗音乐”(即“流行音乐”与“轻音乐”的统称)相区分。然而在日常语义的理解中,这个概念的所指,却与使用者的实际所指有差异。
作为与“通俗音乐”相对的音乐类别的概念,通常也有人用“严肃音乐”、“古典音乐”、“经典音乐”来称呼它。但是“高雅”、“严肃”、“古典”、“经典”这四个概念中的每个概念都不能涵盖人们实际上所指的这个音乐类别的全部作品。因为,在这个音乐类别中,既有“高雅”概念本身所不能包含的粗野、阴郁、邪恶、凶险、刺激、恐怖、滑稽、可笑……也有“严肃”二字本身所没有传达出来的轻松、明快、温柔、甜蜜、清新、秀丽……还包括“古典”、“经典”二词所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外的优秀的现代与当代音乐作品。
但是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还是用加了引号的“高雅音乐”一词来称谓我们实际所指的音乐类别。
二、审美知觉能力发展的特征及“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的形态差异及二者受众群体差异的原因分析
首先要指出的是,音乐作品艺术质量的好、坏不是“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之间的本质差异。两类音乐作品审美价值的大小及其恒久性不是二者之间的根本差异。“古典音乐”、“严肃音乐”中也有大量的作品是失败的,并且是很快即被遗忘的。用伟大的经典音乐作品与随时涌现的通俗音乐新作品进行审美价值的比较,在学术上是不严谨的。
决定“高雅”与“通俗”的关键是一个音乐心理学的问题——人的审美听知觉能力发展的问题。这是“通俗音乐”之所以“通俗”——易于为大众所接受,而“高雅音乐”之所以“不通俗”——需要具有较高修养的人才能欣赏的根本原因。
1.人类审美知觉能力发展的一般特征
正如人的肌肉力量与思维能力一样,人的感知能力并非与生俱来,它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在味觉与视觉中均有体现。
从味觉上看,味觉能力不太发达的人比较喜欢味道单纯、明确、甜的食品;反之,能力发达的人则喜欢味道丰富、细腻、不那么甜的食品。这从小孩喜欢喝软饮料,不喜欢喝酒类饮料,而大人则对甜饮料不感兴趣,却对酒类乐此不疲就能够看出来。
从视觉上看,视觉能力不太发达的人喜欢简单、明确、色彩明艳的画面;反之,能力发达的人则喜欢丰富、细腻、微妙的画面。这从商店中儿童用品与成人用品的颜色差异及年画、农民画与油画、水墨画的欣赏群体差别就能够看出来。
从听觉上看,总体来说,听知觉能力不太发达的人喜欢简单、鲜明、柔和、协和的音响;反之,能力发达的人则相对喜欢复杂、细腻、刺激、紧张的音响。
我们可以把这种差异,概括为听觉材料的听觉适宜性、知觉鲜明性与结构复杂性的不同。这三点正是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在音响形态上的差异。
从听觉适宜性上看,人的感觉对外界刺激有先天的选择倾向性。比如,中等的音高、力度、速度与协和的声音是人类听觉天然能够适应的音响。从人的主观感受上,这样的声音使人产生松弛、自然的体验。
与之相对,超出人类天然适宜性范围的音响,如过高、过低,过强、过弱,过慢、过快,过于紧张,则使人产生听知觉难以把握及内心体验的不适。需要多年听觉经验的积累,甚至是必要的指导、训练,人才能够获得对这种音响的听知觉把握力与内心体验的适应能力。
从知觉鲜明性上看,听觉经验较少的人,当音响有较大对比性的差别时,他才能产生明确的知觉把握感;而听觉经验较多的人,则对细微的音响差别即可以产生鲜明的知觉把握。知觉的鲜明性是审美感的前提,没有鲜明的知觉把握,是不能产生良好的审美体验的。
从音高上看,一个听觉能力发展水平不高的人,只有很大的音高差别才能引起他的鲜明感受,比如儿歌的音调中,大量的都是三度以上的音程;而类似于戈达的《船歌》中持续的半音反复,在一个儿童的听觉感受中是很不鲜明的,因此也不为儿童所喜爱。有些严肃音乐的旋律中包含很多半音关系的音程,旋律在很小的音域范围内徘徊——如肖邦的《葬礼进行曲》的开始,这样的音乐对于不很敏感的人来说,会觉得模糊而沉闷。
听觉材料的结构复杂性表现在各个方面:
从音高上看,调式音的数量决定了音高及音程关系的复杂性,比如五声调式的旋律就比七声调式的旋律在听觉上要简单。简单性使得听觉把握与音乐记忆都比较容易。而一条同时包含了12个不同音高的旋律(现代音乐的明显特征就是用音的数量要比传统音乐多得多),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很难把握,也很难记忆。较多的转调、频繁的离调对听觉来说也增加了复杂性。
从力度上,力度范围广与力度变化细腻增加了力度体验的复杂性。
节奏的复杂性表现在超越律动规则的程度。通俗音乐,特别是流行音乐中一个标签性特征,就是包含着非常突出的循环重复的打击乐节奏型。这种特别容易被知觉到的节奏律动,可以使听者立即发现音乐音响中的结构秩序。而“高雅音乐”的很多作品往往包含了更多的节奏律动的变化,特别是在一些抒情性的作品中,往往要打破与回避鲜明的机械性节奏。“高雅音乐”中节奏的秩序往往表现在节拍律动的循环上,而很少如流行音乐那样存在着突出的、长时间循环重复的节奏型。
结构层次的复杂性是引起听知觉复杂性特别重要的原因。从仅仅是一条单旋律,到旋律下面加一个伴奏,再到几条旋律叠加在一起,就是结构层次复杂性变化的体现。对于人的听知觉注意力来说,对多层面线索的把握力,要比对单一层面线索的把握难得多。这与人的注意分配及注意保持的能力有关。音响结构的层次越简单,对听觉注意能力的要求就越低,也就越容易被人们所把握;反之,同时对多个声音事件保持注意,则对人的听知觉注意能力要求高得多。高水平的听觉注意分配与保持的能力往往是需要经验积累与训练才能够获得的。
2.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形态上的差异
了解了这些人类听觉感受能力的发展特点,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的差异也就明确了。
通俗音乐:
从形态结构上看:它往往形态较为简单,音高使用不多,且多在人类最容易听的音区范围内;音乐的发展变化较少,没有很多的转调,特别是缺少频繁快速的离调;节奏相对单纯,大量的作品存在着循环重复的机械性节奏型;力度变化不很复杂,力度的幅度小,较少极端力度的对比变化;音响结构的层次少,未经训练的一般听者,也能够很清晰地分辨出来旋律与伴奏的层次。
这样的音乐往往具备听觉的感官美的特征,对听众的听觉耐受性与注意力的专注程度要求很低。由于不要求听者有较高的听知觉把握能力,因此它容易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特别是听觉经验不是很多的人。由于听觉经验与年龄有很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年轻人更多地喜欢这样的音乐;反之,这个群体也就往往不喜欢对他们的听觉来说太复杂的作品——“高雅音乐”中比较复杂的作品。
“高雅音乐”:
从音响形态结构上看:它比较多样,既有相对比较简单的,也有极为复杂的。从总体上看,“高雅音乐”使用的音高较多,发展变化较多,往往包含着转调、离调等复杂的音乐发展手法;节奏的律动相对变化较多,几乎不采用机械重复的节奏型;力度变化较复杂、细腻、幅度大,有些作品中存在着极端力度的对比变化;有些作品的结构层次很多,包含着较复杂的复调性因素,即使音乐经验很多的听者,也很难一次同时注意到音乐音响结构的全貌——这是这类音乐比较“耐听”的重要原因。
“高雅音乐”中比较严肃的作品往往对听众的听觉耐受性要求较高,也要求听者对音乐的音响结构具备较高的听知觉把握能力,还要求听者在欣赏的时候较为专注。这些都对人的听觉审美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高雅音乐”中比较通俗的作品往往在形态上具备通俗音乐的特征,但是在某些方面可能又比通俗音乐的形态复杂一些。比如一些古典作曲家的圆舞曲,因其具有突出的重复性的三拍子节拍律动,这对人的听知觉来说是很容易把握的,因此也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是古典音乐中圆舞曲特别显得通俗的重要原因。在“高雅音乐”作品中,约翰·斯特劳斯的作品的听众很多,是与其音乐作品的形态特征分不开的。反之,同样属于圆舞曲的体裁,拉威尔的《圆舞曲》就因作品中的其它音响要素过于复杂而难以为一般听众所接受。此例可以证明,决定一个作品通俗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音响形态的“听觉适宜性”、“知觉鲜明性”与“结构复杂性”。
3.二者受众群体差异的原因
由于人的审美能力总是从头培养的,因此,从个体审美能力发展进程的分布来看,总是能力越高,人群越小,相应的,从总体上看,越是复杂的艺术作品其受众群体也就越小。
审美能力的发展是与经验直接相关的,而经验是与年龄高相关的。因此,从总体分布上,审美能力强的人相对偏向年龄较大的群体是可以理解的;反之,形态相对简单的艺术产品往往会拥有较大的受众群体,并且这个群体会以年轻人为主,这也是很自然的。
同理,年轻人会对过于复杂的“高雅音乐”难以接受;而“高雅音乐”爱好者也往往会嫌通俗音乐过于简单、单调而不喜欢听,特别是无法全神贯注地欣赏通俗音乐。
人类审美听知觉能力发展的进程是造成“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拥有不同受众群体差异的根本原因。
我们可以用一个日常生活中很准确的例子来形容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之间的差异——软饮料与酒。通俗音乐好比是软饮料,“高雅音乐”好比是酒。
软饮料,口味很甜,但是各种饮料之间的味道差不多;而酒类则从低度的米酒、甜葡萄酒,到干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中国白酒……种类与口味繁多。
软饮料味道简单,甜酸而已,品之乏味;好酒则味道醇厚,细细品之,耐人寻味。
软饮料除了口味之快外别无它物;而酒则口味之外,带给人精神世界深处的变化。
软饮料味道明确,容易接受,人生下来就能够饮用,所以广为年龄较低的人喜爱,但是很少有人终身地强烈热爱某种软饮料;而烈酒味道复杂,强烈刺激,人生之初难以接受,需要很长时间味觉经验的培养才能享受其美,可一旦喜爱,则会终身乐此不疲,甚至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之物。
三、关于音乐的内容深度问题
音乐通过联觉对应关系来实现对听觉之外对象的表现。音乐表现对象的明确性取决于联觉对应关系的持续与稳定性(见《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周海宏,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当音乐的音响与某种对象形成持续而稳定的联觉对应关系时,就有可能在听者的头脑中激起对这一对象的联想,进而激发更为复杂的经验与观念的卷入,从而使音乐表现的内容深化了。因此音乐表现内容的深度是与它激起联想的复杂度有关的。
通俗音乐不仅形态简单,更由于其对审美功能的核心追求是给人以单纯的听觉感官愉悦与带给人良好、轻松的心情。因此在作品创作之初,就不刻意追求音乐音响的组织安排与某种外界的对象形成良好的联觉对应关系,从而这样的音响引起的联觉反应也就不能充分地唤起听者的联想。这就决定了通俗音乐难以使人产生深度的内容理解活动。
反之,不少“高雅音乐”作品,从创作初衷上,其审美目的就不是定位在带给人听觉的感官愉悦,而是表现人类更深层的内心感受与对人生和世界的深刻理解。这样的作品往往在直观上没有听觉感官的愉悦,它们给人以更为丰富与多样的感性体验,其中可能有强烈的刺激、情绪的宣泄,或深沉的情感体验。出于表现内容的需要,这类音乐作品的音响所引起的联觉反应,也往往较容易引起充分的联想活动,从而使人对作品产生深度内容理解活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高雅音乐”都存在着深刻的思想内涵与深沉的情感表现,但是我们却可以说,从总体来说,与通俗音乐相比,它带给人更多的此类内容表现的体验。这是二者之间表现内容方面的差异。
四、“高雅音乐”为什么是“高”的——音乐审美价值判断的基本原理
1.审美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个体主观性
价值是事物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价值论的音乐美学探讨,王次炤,《音乐研究》,1986,2)。审美价值就是事物满足主体审美需要的属性。我们必须承认的是,需要必然是主体自身的需要,因此一个对象是否有价值,也就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这就决定了,价值判断的标尺乃是主体的需要。审美价值判断是个人主观性的,它是由主体依据个人感受需要的适宜性决定的,而非是外界客观的。
由这一原理出发,在审美活动中,似乎每个人都有一把标准不同的尺子,那么就必然不能进行审美价值高低的比较,自然也就得不出“高雅音乐”的审美价值高于通俗音乐的结论。实际上,许多通俗音乐的爱好者,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基础,否定通俗音乐审美价值不如“高雅音乐”的观点。
2.审美价值判断的群体普适性原则——感性的有序与丰富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艺术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其审美价值判断的个体主观性,仅仅是影响审美价值判断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的因素。还有其它因素影响着审美价值的判断。
审美价值判断的第二个特征是“群体普适性”:作为一个物种,人类存在着共同的生理与心理属性。这些生理与心理的属性,决定了人的审美心理活动是有规律的,存在着对于广泛群体都普遍适用的审美原则。正是这些普适的审美原则,使得个体的审美价值判断表现出某种共同性,这种个体主观的审美价值判断的共同性倾向,就构成了在社会上处于支配与主导地位的审美价值判断倾向。当人们需要对艺术作品给出社会群体的价值判断时,多数人的态度就是价值判断标准。这就是人们通过统计得票的多少来决定艺术比赛名次的原因。
美感的本质在于“感性的有序与丰富性”(宋瑾,2002年。见《音乐美学教程》,张前主编,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0页)。美的事物包含着两个基本的属性:对人的感性体验来说,它既是有序的又是丰富的。前者是美的必要条件,后者是美的充分条件。在人的感性体验中,杂乱无章的对象是不能进入艺术作品的范畴中的,美的对象,必须具有感性的有序性;但是仅仅有序是不够的,作为美的对象,在有序的同时,它还必须是丰富的。钟表的滴哒声是高度有序的,但是它太单一,难以使人产生美感;八音盒的声音是清脆、悦耳的,但是因其过于单调,也难以成为好的音乐艺术作品。
在有序的前提下,随着丰富性的增加,人们对作品审美价值的判断也在提升。感性的有序使一个对象进入了审美价值判断的范围内,而丰富性的程度,则决定了它在审美价值判断的标尺上的高度。
由于体验的丰富性是与形态的复杂性直接对应的,因此从以上美学原理出发可以推论,对于同等艺术质量的作品来说,在人们的审美价值判断中,相对简单的作品的审美价值低于相对复杂的作品。
从美的本质要求丰富性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明白,通俗音乐作为一个音乐类别,从总体上看,其形态相对简单,这是其总体上审美价值低于“高雅音乐”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也不否定,一个非常优秀的通俗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会高于一个较差的“高雅音乐”作品;但是作为一个音乐艺术的类别,人们对其审美价值的总体评价低于“高雅音乐”,这是有着美学原理层面上的原因的。
3.审美价值判断的社会功能层面要求——社会功能作用
艺术作品的功能,不仅仅是给个人以感官的美感体验,还具备影响社会的功能。
从社会群体的需要出发,一个艺术品的社会功能的大小,决定了其社会价值判断的高低,这是价值的社会规定性。由此可以推论,一个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作品,其作用越大,在人们的判断中价值越高。
从这个层面来看,通俗音乐因其主要是给人以听觉感官的愉悦,而极少更深刻的思想内容,所以难以更进一步地影响欣赏者,从而也就较少具备影响社会的功能。这就使得它作为一个门类,从总体上价值低于“高雅音乐”。
4.审美价值判断的社会主导性影响——向审美能力发展水平高倾斜
艺术作品是艺术家活动的产品。艺术家是一种社会职业的群体。在一个行业中,从业者往往都是此行业所要求的能力较强的人,并且是能力越强的人越有可能处于该行业的支配性社会地位。
当感性能力强的艺术家处于支配性社会地位时,就会把对人的感性能力要求高的艺术品设立为价值高的作品。
这种具有社会导向性的“价值规定”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人类总是希望自己的能力向着更高的方向发展。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是需要这样的社会主导性的。这就是为什么,即便通俗音乐可以创造巨大的艺术产品消费价值,但是,主流社会对其审美价值的判断并不高,特别是在艺术行业专家的判断中更是如此。
作为社会主导性的力量,应该尽量把审美价值判断的标准向“高雅艺术”倾斜,这是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要求的。
五、我们对通俗音乐应采取的态度
从原则上讲,只要歌词中不包含明显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害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容,就不应该阻止它——因为听通俗音乐本身是一种听觉的感受方式、习惯与需要。从小培养听的需要,具备听的感受能力与方式、习惯,是音乐审美活动最重要的基础!缺少了这个基础,一切音乐审美教育都是徒劳的。音乐审美的教育完全可以从这一基础上出发,从比较甜美、轻松,听觉上易接受的作品开始逐渐让青少年接受“高雅音乐”。随着一个人听觉感受能力的发展,其接受与喜爱“高雅音乐”仅仅是时间、年龄与偏好的问题。
从本质上说,音乐艺术是听觉的审美消费品。一个健康、发达、文明的社会应该能够满足所有人群的消费需要——只要它是有益健康的。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之间应该是共存、伴生、互相帮衬与支持的关系。这就好像美食的世界丰富多彩,软饮料与烈性酒、洋酒、啤酒相安无事,各司其责,满足人们味觉的审美需求一样。
参考文献:
音乐价值观念谈,傅沉坦,《人民音乐》,1985,2
论音乐价值的构成与判断,居其宏,《中国音乐学》,1986,1
价值论的音乐美学探讨,王次炤,《音乐研究》,1986,2
大众音乐价值考析,曾遂今,《中国音乐学》,1993,3
美育的价值取向问题,修海林,《音乐研究》,1996,4
音乐价值三议,罗小平,《中国音乐学》,1997,2
(首发于《人民音乐》2005年第11期)
(作者:周海宏,中央音乐学院教授,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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