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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界、法律界共议如何应对“山寨社团”

2016-08-12 阅读: 来源:中国文艺网 作者: 收藏

  自今年3月起,民政部分10批曝光了1089家“山寨社团”,涉及文艺类的有322家,约占29.6%。已曝光的文艺类“山寨社团”涉及美术、舞蹈、摄影、书法等艺术领域。其中,“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影视家协会”、“中国美术协会”等“山寨社团”名称与中国文联及所属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极易造成混淆,使社会公众和文艺工作者难以区分,给中国文联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正常工作与活动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据了解,很多“山寨社团”被曝光后仍举办展演评奖、艺术培训等活动,有的活动名称或内容与中国文联及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开展的品牌活动相同或近似,不良影响仍继续蔓延。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对此密切关注并及时发布消息,提醒业界明辨真伪;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文艺界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商应对策略,切实维护中国文联及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合法权益。

专题研讨会会场

  近日,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在京召开了应对“山寨社团”问题专题研讨会。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和理论研究室有关处室负责人、法律专家、中国文联法律志愿服务团特邀律师等约40人与会。会议由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主任暴淑艳主持。

  研讨会上,中国剧协分党组副书记顾立群,中国音协副秘书长兼艺术中心主任熊纬,中国摄协分党组成员、秘书长高琴,中国书协分党组副书记、秘书长郑晓华,中国视协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范宗钗,中国文联国内部综合处处长王亚春,中国文联理研室舆情处副调研员宋保成等作专题发言。大家表示本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山寨社团”给文联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正常工作与活动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中国文联和多数全国文艺家协会都接到过文艺工作者关于文艺类“山寨社团”及其开展活动的举报或投诉。一些和文联组织名称相近的“山寨社团”明码标价买卖头衔和奖项、通过培训交流搞活动大肆收费、巧立名目变相敛财,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文联组织的声誉,还扰乱了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助长了沽名钓誉、追名逐利的不良风气,破坏了文艺创作队伍的稳定性,影响十分恶劣。大家建议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山寨社团”的监管,严肃查处“山寨社团”的非法活动,建立综合治理体制;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合法文艺组织开展活动的宣传力度,帮助社会公众提高辨别合法及非法文艺活动的能力,发现“山寨社团”及时举报。

  法律专家为应对“山寨社团”支招献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以及张雪松、李云德、贾青青三位律师结合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增强法律意识和加强行业引导,利用民事法律保护文联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通过刑事法律追究“山寨社团”的违法行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山寨社团”的活动进行限制等不同角度,为有效应对“山寨社团” ,维护文联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法律专家认为,应对“山寨社团”进行分类界定,对其违法活动区分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抓住其建立、活动过程中的违法事实,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可以将典型个案作为突破口,用文联组织的力量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和有关部门重视。由于“山寨社团”涉及的问题较广,应本着综合处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各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共同解决“山寨社团”问题。专家们表示将与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进一步研究具体对策,共同维护文联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合法权益。

  据民政部官网消息,这些“山寨社团”主要是内地居民利用境内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登记条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并擅自在我国境内以发展会员、成立分会、评选颁奖、行业培训等方式敛财。自今年3月民政部开始曝光“山寨社团”起,每批“山寨社团”名单公布后,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都及时通过《中国艺术报》 、中国文艺网、“文艺维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醒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广大文艺工作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据悉, 2017年1月1日起《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将正式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必须遵守这部法律的规定,“山寨社团”治理将正式纳入法治轨道。

 

“山寨社团”欺骗性强迎合了某些人的出名需求

中国剧协分党组副书记 顾立群

  文艺类社团是“山寨社团”的重灾区,一些“山寨社团”用看似高规格的名称蒙蔽了一些艺术从业者,引诱他们入会,承诺帮他们办展览、颁发证书、邀请领导、邀请媒体宣传等等,并举办一些奖项评比,以此攫取丰厚利润。而各种文艺类的“山寨社团”更是令人眼花缭乱,比如有中国文艺家协会、中国艺术家联合会、人民艺术家协会等等,不一而足。不少人愿意加入“山寨社团” ,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些人在艺术上没有什么水平、造诣,作品也不入流,希望加入看似高规格的社团,获得奖项、证书给自己镀金。这为“山寨社团”提供生存土壤和空间,有些江湖“艺术家”靠着“山寨社团”的吓人头衔赚得盆满钵满。这些现象的存在破坏了艺术市场的良好秩序,还对正规文艺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更给原本打算踏踏实实投身艺术的年轻人带来极恶劣的影响。

 

应对“山寨社团”需健全法制加强信息公开

中国音协副秘书长兼艺术中心主任 熊纬

  许多冠以“国际” 、“中国” 、“中华”等国字号名称的“山寨社团”给大家感觉非常“高大上” ,尤其是一些社团名称与中国文联及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名称高度相似,特别容易令公众上当受骗。有的“山寨社团”打着比赛的幌子高收费,只要交费参赛就可以获奖,助长了浮躁浮夸、追逐名利的不良风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艺创作队伍的积极性。在工作中,我们曾接到举报,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只能在自己官网、刊物刊登声明,进行解释。应对“山寨社团” ,我们建议要从源头抓起,澄清事实,加强合法组织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规途径查询各种文艺活动的真伪,增强辨别能力。此外,还要健全法制,把“山寨社团”纳入法律监管范畴,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许可或者备案才能开展各类文艺活动,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也要依法严肃查处。

 

“山寨社团”对正规社团造成很大困扰

中国摄协分党组成员、秘书长 高琴

  摄影界是“山寨社团”的重灾区之一。民政部已公布的“山寨社团”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境外登记,在境内开展活动的组织。另一类是在境内外都未合法登记,任意取个唬人的名字就开展活动。这些“山寨社团”不仅和正规社团争夺话语权和市场,在行业内也造成非常大的混乱。一些“山寨社团”和不明真相的单位长期合作开展活动,导致这些单位误认为我们这些合法团体是假的,对正规社团的活动造成了很大困扰。许多人在“山寨社团”吃亏上当后反而到正规社团要求解决,而个别在合法社团内任职的人员也在“山寨社团”任职,客观上加剧了混乱程度。中国文联及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都是受害者,作为人民团体,我们只能提出问题,没有能力去彻底解决问题。希望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能加大对非法活动的处罚力度,对如何取缔、限制非法活动制定明确措施。

 

“山寨社团”的行为影响了文艺界行风建设

中国书协分党组副书记、秘书长 郑晓华

  “山寨社团”大致有三类。一是套牌协会。例如,香港的“中国书法家协会” ,名称和中国书协完全一致,也在内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和理事。二是挂靠组织,这些组织随意挂靠一个正规单位,却根本不对被挂靠单位负责,变成可以做任何事的机构。三是文化皮包公司,它们没有上级单位,没有纪律约束,可以卖各种头衔,只要愿意交钱就能以“名家”身份出版作品集,危害最大。这些“山寨社团”由于没有纪律约束,什么都敢干,一些活动,正式队伍反而不如“山寨社团”搞得有成效,这对我们的行风建设影响很大。有些地方领导因为不了解行业情况,无意中也给“山寨社团”提供了方便,我们也接到过这方面的投诉。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危害文化建设,建议政府部门依法治理“山寨社团”引发的各种乱象,相信经过逐渐治理,这些乱象一定会有所改善。

 

治理“山寨社团”需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中国视协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范宗钗

  “山寨社团”不仅扰乱了行风,它们的存在还让合法社团有时身份说不清楚,有时说话不硬气,有时搞活动还被他们搅了局,已影响了正规社团组织应有作用的发挥。这些“山寨社团”以逐利为根本目的,胆子很大,有时候比正规军还有生命力,确实需要治理。我建议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来改变目前的局面:一是向高层呼吁反映,希望各部门都重视这个问题。二是搞集中整治行动,抓几个典型在主流媒体进行曝光,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三是监管结合,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四是中国文联及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都应该加大自身宣传力度。同时,从民政部公布的情况来看,“山寨社团”引发的种种乱象不仅存在于文艺界,在其他领域也存在,如果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社会层面综合考虑,作为国家治理层面问题对待,才能有效遏制这种情况。

 

  宋展翎(中国影协理研部副主任):

  山寨社团“中国电影电视家协会” ,在百度百科有该条目,其主席团、理事会等机构全部仿照中国影协建制构建,确实对中国影协的工作和名誉造成了影响。但目前除了曝光手段或者提醒大众留意外,我们并没有特别有效的手段,也很难帮助公众有效鉴别。据报道,很多“山寨社团”被民政部曝光后并没有立即被注销或者停止活动,希望在法律上有惩治手段。

  朱凡(中国美协维权办主任):

  公众并不完全了解美术界情况,也无法分辨名目众多的美术组织,有人还误认为我们是山寨社团,导致“李逵”“李鬼”难分。中国美协曾接到很多举报投诉,很多人因为不明真相参加了“山寨社团”的活动而上当受骗,有的画没了、有的钱没了。建议民政部、文化部、公安、工商、税务、文联等部门要联合起来,共同找到综合治理办法应对“山寨社团”的冲击。

  于涛(中国曲协权益部副主任):

  虽然民政部公布的“山寨社团”名单目前还没有涉及到曲艺,但是据我们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涉及曲艺的“山寨社团”还是存在的。因为这些社团的存在,一些会员和曲艺爱好者可能会参加它们组织的各类活动,他们的权益如何保护需要我们来思考。应对“山寨社团”是各全国文艺家协会面临的共同问题。

 

正规社团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林子英

  无论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为解决“山寨社团”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正规社团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本身客观上也会起到向社会公众澄清真相的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如果“山寨社团”名称和正规社团名称完全一致,就可能侵犯了正规社团的名称权,正规社团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名称权,禁止对方使用和自己相同的社团名称;如果“山寨社团”的行为导致正规社团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也可以追究它们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山寨社团”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自然可以依法追究它们的刑事责任。此外,加强行业引导和规制也很重要,司法实践中有时行业引导和规制会对案件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分门别类做规划,有的放矢来处理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问 张雪松

  我觉得要区分情况,针对不同“山寨社团”的不同行为采取不同策略,分门别类做规划,有的放矢来处理。对那些故意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解决。对那些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可以考虑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例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或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都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对那些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鉴于“山寨社团”现象是社会问题,涉及很多行业,建议中国文联协调所属的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形成统一声音向有关部门反映,向社会呼吁。

 

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解决问题新途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潘伟

  法人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比如民政部已经曝光的“中国摄影家协会” ,这个社团名称和中国文联所属的中国摄协名称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中国摄协如果以侵犯名称权为由进行主张,我觉得法律上不会有太多障碍。从法律层面讨论如何应对“山寨社团” ,要做具体分析,只有区分不同行为主体,分析不同行为性质,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如果修改后的法律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取消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限制,该法也会在竞争利益或者基于名称产生一些利益冲突方面成为我们应对“山寨社团”问题的新选择。“山寨社团”的问题涉及面广,我个人认为还是综合处理优先,当然在处理典型事件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山寨社团”多为追逐利益而存在

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云德

  “山寨社团”危害的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分析其存在原因主要是追逐利益。俗话说“无利不起早” ,一些“山寨社团”以和正规社团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开展活动,就是为了借助正规社团的社会影响力和诚信度追求不正当利益。从法律层面解决“山寨社团”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对未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就擅自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组织,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2 .如果“山寨社团”有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行政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3 .如果“山寨社团”的行为侵犯了民事权益,在证据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我认为诉讼并非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最后的手段。

 

曝光“山寨社团”并畅通举报渠道很有必要

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青青

  根据媒体报道,很多“山寨社团”采取收会费、评奖、办培训班、卖各种头衔,甚至敲诈勒索等手段进行牟利,给正规社团和社会都造成不良影响。从法律规定来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进行营利活动规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 2017年即将施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也将从法律层面进行系统规范。我认为对“山寨社团”进行曝光并畅通举报渠道很有必要,如果能把“山寨社团”的办公地址、有多少会员、主要负责人是谁都曝光出来效果会更好。工商、民政及相关执法部门就“山寨社团”问题开展综合执法,也应该会取得比较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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