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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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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2015-07-08 阅读: 来源: 作者: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全称“China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简写为“CLA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文艺评论家、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和关心支持文艺评论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团结和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艺评论事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

  (三)规划组织文艺评论活动,协调会员开展文艺评论工作,打造文艺评论活动品牌和文艺评论阵地,宣传、推广文艺评论成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优秀的文艺评论成果;

  (四)推进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管理和网络建设,建立文艺评论工作者管理、评价、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广泛、规范有序的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网络体系;

  (五)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理性、客观、公正的文艺评论和学术活动,树立正确导向,推介文艺评论的精品力作,鼓励新生力量,提高鉴赏水平,纠正不良倾向;

  (六)组织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评论家和相关团体的合作和交流,增进同外国文艺评论家和相关团体的友好往来;

  (七)针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培训等工作,依法维护文艺评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并且有较高思想、专业水平的文艺评论文章和专著;从事文艺评论编辑、教学、组织等工作时间较长并成绩显著,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各类文艺评论工作者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经其所在省市文联或文艺评论家协会推荐,或由本会两名理事或一名副主席推荐;

  (三)单位会员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推荐;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文艺评论实践及成果等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与本会活动;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单位会员受本会委托,代为联系本单位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5 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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