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以其强大的内容生成能力,加速赋能千行百业,不仅为文艺创作提供新动能,也在文艺研究及评论领域应用广泛。为维护和保证本刊学术成果的原创性、真实性和严谨性,坚守学术诚信,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推进学术规范建设,现针对人工智能工具在文章写作与投稿过程中的使用,特启事如下:
◈ 1. 本刊不接受人工智能工具参与投稿署名(即人工智能工具不得作为文章作者或共同作者参与署名),学术成果的原创内容和核心观点必须由人类研究者完成。
◈ 2. 人工智能工具在写作与投稿中的应用,仅限于语言润色、文献检索、数据整理与分析、思路开拓等辅助研究环节,并严格遵循学术道德规范;不得运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文章的主体架构、核心观点和主要内容;不得运用人工智能工具改写既有研究成果;不得运用人工智能工具伪造或捏造文献、内容与数据;不得虚构人工智能工具信息或隐瞒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等。
◈ 3. 投稿须出具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签署作者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1)所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名称、开发者、版本等信息;(2)人工智能工具在文章写作中的用途,并在文中标注出生成的内容;(3)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记录,包括原始提示词与生成输出的对照记录等;(4)对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包括观点、数据表述以及资料等),是否已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进行交叉验证,如果来自第三方,是否已取得第三方许可并已在文章中予以致谢和说明。
◈ 4. 作者应对文章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与道德责任。本刊保留长期追踪与审查投稿、刊稿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的权利,逐步完善针对投稿人、审稿人学术诚信与外审公正性的审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专业检测系统、聘请技术专家共同外审等方式。一经查实存在隐瞒或不如实提供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情况,以及存在上列第二点相关行为,本刊将视为违反学术诚信,有权采取退稿、撤稿、通报所在单位、10年内禁止在我刊发表文章等措施。对本刊声誉等造成损失的,本刊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 5. 本规范将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作出相应调整与更新。
◈ 6.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文艺评论》编辑部所有。
《中国文艺评论》编辑部
2025年3月
签发:徐粤春
审核:陶璐
责编: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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