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文化的传承绵延不绝。数字技术已然成为当下赋能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力量,新技术、新媒体、新业态的介入和助推,改变、丰富着传统文化延伸、传承、利用的路径、模式和方法。本期专题特别聚焦艺术与技术的深度融合,进入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场,从不同视角关注传统文化的新媒体传播、数字化保护和智能化发展,展望传统文化在数字时代真正“活”起来、“火”起来的未来发展逻辑,与读者共同探讨。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路线图及其未来发展逻辑
【内容摘要】 数字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趋近经历了一个“信息化—在线化—智能化”的阶段性发展过程,并形成了由“在库”式静态保护到“在线”式动态传承,再到“在场”式活态发展的非遗数字化进阶之路。以地铁路线图的形式对其进行可视化,从中可以析出数字化技术创新、相应的制度设计以及多元参与者涌现三个研究维度。这一非遗数字化路线图清晰地展现了技术、规制和参与者三方在各自的数字化轨道上并行不悖的同时,于关键的数字化节点上亦形成了交汇乃至聚合的态势,并由此生成了互补互益和共享共创的协同联结关系。未来,应循着数字化协同创新逻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将成为不断自洽的研究议题和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场域。
【关 键 词】 非遗数字化 路线图 协同创新 发展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而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次考察调研更是反映了党中央对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毫无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问题,业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对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的文献计量学分析,可以将我国非遗研究脉络分为三期:第一阶段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问题的探讨,主导性研究领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和文化属性之研究,在这一时期形成了非遗研究的知识基础和研究框架;第二阶段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问题的研究,主导性研究领域是由“保护”“传承”和“发展”三个核心关键词所共同构成的问题策略型研究,数字化作为其中一个新兴的研究主题日渐崭露头角;第三阶段是“两创”政策背景下的非遗拓展研究,研究者们进一步从文化适宜性、经济平衡性和环境实践性等多个维度开启了对于非遗存续新空间的探讨,数字技术则被认为是赋能非遗发展的一个重要力量。
显而易见,数字浪潮的澎湃,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日渐成为非遗理论研究的主流议题。与之相呼应,在非遗传承实践探索中,抖音等热门平台纷纷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及营销版图,从“最受欢迎十大非遗项目”点赞量2500万起的“被看见”到“非遗合伙人”计划中有五位非遗大师通过直播、短视频带货达到百万收入的“能变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为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文化活性。
(来源:“抖音”微信公号)
可以毫不讳言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源于“老”,但其出路在于“新”。这里的“新”包括:新技术、新内容、新制度、新参与者,等等,不一而足,但所有的“新”都受到数字化的影响。因此,顺应数字化趋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与新媒体传播,甚至还应借由数字化技术赋能非遗的创新性发展,使其激活新用户、生产新内容、展现新样态、孵化新商业模式、发掘新社会价值,从而具有“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文化生命力和社会适应性,是非遗数字化之路的应有之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基本分期
对于“数字化”的应用和认知,普遍经历了一个由术及道的过程。从技术层面上讲,数字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将物理世界中人和物的信息,转化为数字信号和编码,形成可储存/识别和计算的数据;从宏观层面来看,数字化还可以指向数字技术给社会及产业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更有学者断言:数字化是由两个基本过程组成的,一个是通信(和控制)的数字化,一个是计算的数字化。今天所说的数字化都是这两个数字化基本过程的组合,各行各业的数字化转型不外乎是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与这两个数字化过程的种种组合,或者说是这两个基本的数字化过程对各行各业产品、流程和组织方式的改造。
与之相应,数字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渗透也经历了一个“信息化—在线化—智能化”的阶段性发展过程(见图1),并形成了由“在库”式静态保护到“在线”式动态传承,再到“在场”式活态发展的非遗数字化进阶之路。
图1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分期
最初的非遗数字化更强调其工具价值。自然环境变迁、社会结构变革和人文观念变化的大变局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常脆弱,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抢救性保护,而非遗的数字化采集、转换与保存恰逢其时。这一时期的非遗数字化参与者普遍认为如何采集存储是非遗资源数字化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包括建档、数据库、数据规范和分类标准等内容。由此可见,此时的非遗数字化尚处于早期信息化阶段,更多是出于数字化技术的数据管理属性而予以推进的,其目的在于以数字化“在库”的存续方式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
在此基础之上,数字化展演和数字化传播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传承的价值开始逐渐凸显。研究者提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是指采用数字采集、存储、处理、展示和传播等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加以诠释,以新的方式加以保存,以新的需求加以利用。可以看出,这一时期非遗数字化进入了在线化阶段,其关注点侧重于利用新媒介技术的“在线”传播特性切入非遗的传承过程,从而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传习。
发展至今,人工智能时代的潮涌使得VR/AR/MR、区块链、数字孪生和元宇宙等新技术向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奔袭而来,也开启了非遗数字化活态发展的新篇章。非遗与AI的结合是这一时期的主要议题,研究者已然预见到智能媒体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中的运用,一方面将突破人们对文化传播的认知结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更多元,传播形式更多样,审美体验更深刻;另一方面也将构建一种崭新的传播形态,实现裂变式传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变得更快捷、更高效、更精准。非遗智能化以AI技术创新激活非遗在参与主体、文化内容、传承方式、商业变现和发展理念上的数字化革命,通过数字化“在场”为非遗带来更多创变的可能性。
不难看出,数字化已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从信息视角来看,非遗是产生于低效率信息传播环境中的一种信息形式,而当环境的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时,这种信息面临着一种在新环境中的生存方式转换的问题。基于“传承是最好的保护,而创新是有益的传承”这一论断,数字化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新环境,也是其传承的新方式,更是其创新的新契机。非遗数字化从信息化到在线化再到智能化的进阶式发展历程,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这一概念的所指非常丰富:既包括工具层面的数字化,也涉及传播维度的数字化,还涵盖产业领域的数字化,甚至可以引申出理念范式的数字化。毫不夸张地说,数字化已辐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全域。
可以预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并不会止步于此,随着“数字化”本身的持续进化以及“数字化”转型在各个领域的逐渐深入,非遗数字化将成为按照时代要求不断自洽的主导性议题,影响并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来发展趋向。有鉴于此,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主要线索及关键节点成为厘清非遗数字化脉络并预判其数字化走向的首要目标,而非遗数字化路线图的梳理和可视化呈现便是在这一过程中的取精用宏之举。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路线图
作为一个复杂适应性社会文化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呈现出多维度、动态化和协同性的特征,以路线图的形式对其进行可视化呈现,能够帮助研究者们更加直观地纵览其全貌(见图2)。
图2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路线图
在纷纭杂沓的线索中,技术、规制和参与者之于非遗数字化的作用日渐凸显:数字技术创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进程中最鲜明的逻辑主线,引领着非遗数字化发展的方向;相关政策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中最重要的顶层设计,确保了非遗数字化格局的合法性;数字化参与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生态中最活跃的扩散因素,多元化的参与者亦是非遗“双创”的践行者。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规制和参与者三方在各自数字化轨道上奔赴前行的同时,于关键的数字化节点上亦形成了交汇乃至聚合的态势,并由此建构出了互补互益和共享共创的协同联结关系,共同襄助着非遗数字化的高质量发展。
(一)技术创新:非遗数字化的逻辑主线
技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限趋近,使之在非遗数字化场域中成为一种产生了普遍影响的文化力量,从而引领其未来发展方向。
如前所述,对应着“信息化—在线化—智能化”的一般技术发展路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分为三个阶段:信息化记录、在线化传播和智能化发展,并据此分别形成了基于数据管理技术的数字化在库技术簇、基于web技术的数字化在线技术簇和基于AI技术的数字化在场技术簇等三个前后相继、不断进阶的技术集群。
在信息化记录阶段,以信息采集技术和数据库存储技术为主导的数据管理技术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性技术支撑,通过录音、拍照、录像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在库”型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施以援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数据库记录方面取得了斐然的成绩,数字化保存已成为非遗保存与保护的主要方式,并据此延伸出了“采集—转换—展现”的数字化传承技术路径。有鉴于此,接下来的工作重心应该也必须从静态的数据库建设跃迁到动态的数字化传播之上,从而为更高阶的非遗数字化做好准备。
非遗数字化在线传播阶段的底层技术是Web技术,从Web1.0到Web2.0的在线化程度日渐加深,其中对于动态交互性的强化也为非遗以“在线”的方式进行生产性传承提供可能。非遗数字化在线传播的初期主要是基于超文本、超媒体技术的网页发布和网站展示,极大地弥补了传统大众媒体因技术所限而导致的对非遗文化空间的垄断和剥离。到了以社会化媒介技术为代表的Web2.0时期,开放式在线网络协作平台的出现,在降低非遗数字化参与门槛的同时还调动了文化成员的社交连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效应倍增。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短视频直播和电商带货等非遗文化变现商业模式的创新,也为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开辟了新的价值增长点。
以此为继,数字化“在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智能化发展阶段的重大突破,这不仅因为智能媒体的出现赋予了非遗新的沉浸式传播语境,更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技术集群从工具、场域乃至理念给予非遗数字化以全方位跃迁。拓展现实(XR)技术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强大的数字化工具——数字化虚拟雕刻、智能实时渲染、生物识别及感知、智能影像等;元宇宙、数字孪生、数字人类等技术构想则为非遗未来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酝酿着新的契机;大数据、区块链和算法推荐等技术的组合以精准匹配与个性推送的方式有效解决了非遗传承人权益溯源和非遗参与者场景体验的问题。
当然,技术的阴暗面在非遗数字化过程中也导致了种种问题:原生性的争议、本体论的争议、文化主权的争议等数字化“技术宰制”与非遗“文化本位”的冲突不绝于耳。尽管如此,不容否认的是,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势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着“选择性训导”。
(二)制度设计:非遗数字化的合法性保障
美国经济学家克莱伦斯•E.艾尔斯在论及技术与制度的关系时,对于文化变迁基本原理的判断之一,即“这场声势浩大的文化革命背后的推动力是技术上的,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制度环境就不曾是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来自顶层的制度设计同样是其数字化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股重要力量,非遗数字化制度以或牵动或制动的方式内嵌于技术结构之中,参与非遗数字化布局,并为之提供合法性保障。
随着非遗数字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制度在其中的介入性也日渐增强:首先,相关制度设计不仅指引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的数字化发展方向,同时还兼顾到了具体的非遗类别乃至非遗项目。其次,制度设计在催动技术正能量的同时,也规约着其负面作用的产生,二者相互影响并共同创新。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中列举了非遗相关保护措施。作为回应,我国于2005年公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数据库,以及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至此,“(数字化)保存”和“(数字化)传播”作为官方话语体系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此后,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等一系列政策主导下,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及展示场所得以建立。2010年,原文化部启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更是在国家层面系统性地将数字信息技术全面接入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扬。随着非遗数字化进程的深入,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多部委联动出台多项制度,一方面着力推动数字化技术向不同类别非遗项目渗透并助力其数字化传播,2017年的《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和2019年的《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多次提及: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借助各种媒体资源,创新传播渠道,搭建传播平台。另一方面则继续推进不断涌现的人工智能新技术与非遗的深度融合发展,2020年的《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开发馆藏资源,发展‘互联网+展陈’新模式”“支持展品数字化采集、图像呈现、信息共享、按需传播、智慧服务等云展览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引导和支持虚拟现实、增强现实、5G+4K/8K超高清、无人机等技术在文化领域应用”。2021年《“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更是强调了“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的作用,培育一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网红’品牌” 。
中国大运河博物馆通过互动屏、AR增强现实等多媒体交互技术展现古代舟楫的卓越风姿,打造“活起来”的展示空间(来源:“中国文化报”微信公号)
在此基础之上,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关部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发展及其社会化应用方面也出台了相关制度要求。在2022年发布的《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中,“数字文化赋能”将成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之一:“鼓励数字文化企业发挥平台和技术优势”“规划开发线下沉浸式体验项目”“推广社交电商、直播卖货等销售模式”“充分运用现代创意设计、科技手段和时尚元素提升手工艺发展水平,推动手工艺创意产品开发”等。
从上述政策法规中可以看出:非遗数字化相关制度顺应着其技术路径亦不断丰富完善,在非遗的数字化在库、数字化在线和数字化在场三个阶段中都可以看到制度对于技术与文化高质量融合发展所起到的牵动作用。在自上而下的制度推动力的加持下,非遗数字化布局更加系统化,其发展格局亦更具前瞻性。当然,非遗数字化制度路线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此,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互促进的另一面则表现为制度对技术还起着规约乃至制动的作用。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和施行,以法规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提出了基本原则。其中,尽管并未专门提及“数字化”,但相关要求同样适用于非遗数字化议题。此后,各省市相继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内容涉及“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支持新技术、新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开发、应用”“会同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播,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传播推广和成果转化”等具体的数字化技术实施方案。2021年文旅部印发《“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亦着重强调了“建立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制度。加强非遗数据采集、展示展演等方面的标准化研究,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等。
综上,尽管制度创新之于技术创新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非遗数字化制度与相关技术之间业已形成了互嵌与协同的联系。基于此,非遗数字化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有二:其一,非遗数字化制度创新应顺应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路径,不断从在库、在线和在场三个层面加强对于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导和规约;其二,在下一阶段的制度设计中,可以探讨技术作为关键行动者参与非遗数字化多元治理的可能性,诸如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非遗传承人数字权益保护问题等。
(三)多元化参与者:非遗数字化的活力因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特定文化土壤之中的活态文化,据此一度引发了对于“谁的非遗”这一话题的思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中指出文化认同是确立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关键,而数字化技术带来了非遗传承主体和非遗保护主体之间的交汇与分野,使得非遗数字化制度设计从激活少数人的“身份认同”,转向调动多数人积极性的“文化认同”。
一直以来,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两个关键主体性要素,早期的研究者认为两者功能完全不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要避免用“保护主体”取代“传承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伊始,以传承人为代表的传承主体和以政府、学术团体、文化机构和大众媒体为代表的保护主体在非遗代表作及非遗项目的信息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的确是不一致的,因此这一时期的数字化工具和相关技能亦更多集中于保护主体一端,由其主导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然而,随着非遗数字化进展到在线阶段,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之间的区隔日渐消解,甚至在很多情境中其身份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与此同时,在新技术的加持下,还不断涌现出新的数字化主体,共同参与着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乃至发展活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参与者成为对于该生态系统中多元主体的统称。
非遗数字化主体的多元化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福音,《“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提出:“广泛发动社会记录”“不断提高非遗记录水平”。不止于此,在Web2.0所倡导的连接一切和分享所有的互联网精神驱动之下,基于社交媒体平台的用户生产内容(UGC)将作为保护主体的文化体验与作为传承主体的文化主张相融合,借由多元参与者的多维扩散和深度互动,完成了非遗数字化从“他者”到“我/我们”的文化演进。这一时期的交互式数字化技术降低了参与者接入的门槛,激活并释放其文化生产力,相关制度又肯定了其活动的合法性并保障了普惠权益,于是社交媒体平台、KOL、MCN、数字传播公司和电商企业等新型数字化参与者纷纷入局非遗数字化,在客观上成为了凝聚传统与现代的新生力量。抖音、微信等社交媒体充分发挥其平台优势,积极孵化并扶持非遗内容生产者,其中不仅包括非遗传承人,还吸纳了成千上万草根非遗爱好者的创造、再诠释和传播,并据此将非遗数字化传播破圈至正在崛起的“Z世代”,引发他们的关注、喜爱、分享乃至创作与消费。
在不远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簇在非遗中的应用将进一步为非遗数字化参与者赋能。数据公司、算法公司和游戏公司等新成员凭借各自的资源禀赋优势强势介入非遗数字化进程,并带来工具、理念乃至价值层面的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的文化属性和存续空间亦随之而变,并将在新的文化土壤中开花结果。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字化程度的加深,数字技术本身就成为非遗存续空间中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它以技术行动者的身份加入到非遗数字化传承与创新中来,让非遗泛化为生活环境和社交元素,从而更具文化活性。除此之外,技术行动者还能参与非遗数字化过程中的多元治理,使之朝向良性生态系统演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协同创新发展逻辑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路线图中,技术、制度和参与者三条线索相互交织、并立前行,共同驱动着其数字化进程,而这一动态演化历程亦逐渐凝练出非遗数字化逻辑——基于数字化协同创新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协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创新组织方式,其关键是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网络创新模式,从而产生系统叠加的非线性效用。简而言之,协同创新就是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互惠共享、联合部署、系统匹配以及行动最优同步。历经双核协同创新、三维协同创新和多要素协同创新等模式之后,协同创新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创新要素,业已形成了技术、组织、制度、文化、战略、市场、人力、信息和资源等全面协同的创新共同体,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在成指数级倍增创新速率的同时,使得数字化协同创新更加系统化且更具适应性。
就文化进化观来看,创新是文化本质特征的一种行为表达。文化的创新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动态过程,也是文化在历史长河中能够得以存续并保持活力的必然选择,任何一种文化都天然携带着创新的基因。《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着重强调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发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以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应着数字化浪潮而不断进行着文化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创新从来都不是单独个体或者单一组织的创举,而是异质性要素在共同的文化场域中产生了协同效应,其结果突出表现为创新共同体的形成,并以自组织的形式运行协同创新。构成创新共同体的基本要素有很多——共同目标、创新资源、参与成员、网络结构、运行机制和形成基础,从中可以析出“目标—结构—行动”系统框架以及互补互益与共创共享的宗旨。非遗数字化协同创新应该也必须遵从这一框架和宗旨,从而以建构创新共同体的方式发挥数字化协同创新效应(见图3)。
图3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协同创新发展逻辑
首先,非遗数字化创新共同体的成员拥有共同的价值观、目标和利益诉求。非遗数字化的首要目标就是以数字化更好地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这一目标背后隐含的价值主张是借由数字化手段、平台及理念等对于中华传统文化价值观的趋同、再现和创新。其间,尽管诸多参与者介入非遗数字化的方式和初衷各不相同,但其有益并获益于非遗数字化的事实使得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参与者创新等在客观上无一不致力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演进,其作为非遗数字化协同创新共同体的利益诉求是一致的。
其次,非遗数字化创新共同体能够吸纳多元参与主体,且主体间通过积极互动有机结合,从而形成集合影响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承袭了互联网之“开放”与“互益”的一般特征,“开放”意味着在非遗数字化过程中持续不断地涌现出新参与者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联结关系,而“互益”则代表着各利益相关方在互动协作中形成合意,从而更好地发挥创新共同体的合力。如前所述,数字化浪潮带来了一个关键非人行动者——技术,而技术与制度,以及其他个体与组织参与者彼此联系、相互建构、共同演进,最终形成了解决非遗存续难题的数字化集合影响力。
最后,非遗数字化创新共同体视非线性相互作用为其系统运行的基本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各方参与者互补能力的协同、各方激励的协同以及信息沟通的协同是创新过程成功实现的关键因素。非遗数字化创新共同体的行动机制涉及驱动、涌动和制动等多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中都有一个主导型参与者——数字技术驱动非遗数字化进程迅猛发展、参与者涌动为非遗数字化带来更多文化活性、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度牵动并制动非遗数字化良性发展。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各个参与者的价值诉求是多元的,但他们以价值共创为目标、以平等互助为导向,因应着不同的数字化阶段的现实需要而共同参与、相互促进、协同共生。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元宇宙技术不仅以技术创新的形式孵化了新的数字化参与主体并解锁了非遗传承的新可能,同时也为非遗文化权利的认定和文化安全的保护等制度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理念启示,如此真正实现了非遗多样创新、多维交互和多元治理的协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路线图以可视化的方式生动展现了非遗数字化中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参与者创新的阶段性进程,更为重要的是,还以关键节点的形式勾勒出上述三者之间日渐清晰的数字化协同创新演进逻辑——非遗数字化保护主体运用的数据管理技术及其制度配套、Web技术平台上的非遗数字化参与者及其制度牵引、人工智能技术集群使得参与者创变的可能性和制度规约的不确定性同在——技术、制度和参与者遵循着这一逻辑而互补互益且共享共创。未来,非遗数字化路线图在现有的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制度和数字化参与者之外,亦必将拓展出数字经济等更新的数字化发展脉络,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价值也将更加多元。
毋庸置疑,数字化创新协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提供了一条高质量发展之路,也必然成为其未来发展的逻辑取向。在这一逻辑的指引下,非遗数字化将成为不断自洽的主导议题和持续进化的实践场域,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制度及多元参与者各自蕴含的能量和能力都将被充分激活,并在协同创新中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发展以更多可能性。
*本文系2021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创新及其社会效应研究”(项目批准号:2021YB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权玺 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中国文艺评论》2022年第8期(总第83期)
责任编辑: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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