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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与书法艺术辩证法(詹冬华)

2024-06-21 阅读: 来源:《中国文艺评论》 作者:詹冬华 收藏

【内容摘要】 从先秦“中”“和”观念发展而来的“中和”思想规约了中国艺术的理想境界与价值鹄的,其中包含着深刻的艺术辩证法。在书法中,“中和”体现在“情感”的中节合度、“法则”的对立统一、“风格”的众体兼备等方面,是各种风格元素交融互渗之后的典范形态。当代书法界应抑制过度追求标新立异的冲动,回归中和的审美心态,书家要实现笔墨与情感的共舞;创作上力避纯视觉化的倾向,依照“中和”的美学圭臬,对作品形式要素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加以探究与验证;同时应注重书法生态的整体平衡,兼蓄并包,和而不同,以臻至“中和”之艺术胜境。

【关 键 词】 中和 书法 辩证法 境界

书法作为一种最切近哲学且秉有传统文化根性的艺术,必定最为集中地呈现中华艺术的审美精神。书法艺术涵摄了天与人、物与我、情与理、形与神、法与意等方面的对立与统一,是诸种因素差异互融、和谐共生的艺术结晶。概言之,这种审美精神就是“中和”,它强调平衡、和谐与包容,是中华文化的思想精髓。在书法史上,多数书法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中和”作为自己的审美理想或境界,但由于个人的禀赋、学养、旨趣、功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真正达到“中和”,而只有少数天才独具者才能臻至“中和”之胜境,集众家之长而大成,勇于创新,成为后世效仿的轨范。在当代文化语境中,由于受西方艺术审美观以及消费主义文化思潮等因素的影响,书法界出现了与“中和”精神相暌离甚至悖反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书写实践过于标新立异,采用极端或突兀的书写方式,如歪曲汉字形义、破坏汉字结构、胡抹乱画、恶搞表演等,背离了书法的审美原则,混淆了大众的审美标准;二是书法作品过度倚重表层形式的新奇与独特,忽视了文化内容与情感体验的深度表达,将书法当作纯视觉艺术,使之日益美术化、形式化,导致书法的精神魅力被遮蔽或闭锁;三是将“中和”简单地理解为“折中主义”或“平庸主义”,认为只要在书法创作及作品中做到不偏激、不极端、各种元素齐备、众味调和,就达到了所谓的“中和”。实际上,这种简单的元素调和与形式折中是对书法中各种矛盾对立因素的盲视或逃避,其结果恰恰是反“中和”的。由此,对书法界而言,重申“中和”的审美原则与精神境界是非常有必要的。

那么,为什么“中和”之境具有如此高的实践难度?“中和”的哲学含义是什么?它包含哪些审美层次,又如何体现于书法?本文就此稍作探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和”与书法审美情感

“中和”的哲学根基是“中庸”,这是两个密切关联的范畴。“中庸”是儒家的思维方法论和实践本体论,是儒家尚中思想的集中体现。在前孔子时代,尚中思想广泛出现于早期的经典文献。《尚书•大禹谟》云:“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周易》有言:“‘得尚于中行’,以光大也”“中以行正也”。《左传》云:“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 尚中思想概括起来就是“执两而用中”,也就是在行事时尽量做到中正、中行,避免事物走向两个极端。除了“尚中”,先秦还有“尚和”的思想。《国语•郑语》载,西周末年,郑国史官史伯对郑桓公阐明了“和”的意义:

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 …… 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

……

*本文系2020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先秦两汉审美空间的生成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JD2006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詹冬华 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当代形态文艺学研究中心

《中国文艺评论》2024年第5期(总第104期)

责任编辑:王朝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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