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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还是消解?——改编类文艺创作如何为新时代创造新经典(张萌)

2024-10-14 阅读: 来源:《中国文艺评论》 作者:张萌 收藏

【内容摘要】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改编类文艺创作虽然有助于艺术家借助经典作品所积淀的历史内涵和美学价值进行创新,让大众于似曾相识中获得独特的审美体验,但作为一把双刃剑,这种艺术生产方式对于创作者的艺术智慧和政治智慧都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在梳理了不同历史背景和文化语境中的理论家、实践家对于相关问题所给出的理论阐释和实践路径后,本文进一步通过对中外文化生活中改编类文艺创作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新时代的创作者需要在尊重原作、追求创新、合法合规以及考虑受众等多重因素中找到平衡,既要彰显艺术家个性化的创造力,又要维护原作的艺术价值和文化意义,进而为新时代创造出新的经典。

【关 键 词】 改编 文艺创作 经典作品

举世瞩目的2024巴黎奥运会开幕式表演,堪称奥运史上最特立独行、最富创意的一次演出。它不仅让世界再次感受到法兰西民族的浪漫情怀和独特审美品位,也因其先锋的艺术创意以及对历史经典的大胆解构,引发了诸多讨论乃至争议。特别是其中一段对于达•芬奇名作《最后的晚餐》的后现代解构式表演,不仅令习惯于在这种盛大的场合感受庄严、宏大之美的东方观众大跌眼镜,而且即便在有着相同文化背景的欧美社会,也同样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先是多位文化、政商界的人士在媒体上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进而世界各地宗教组织亦纷纷发表声明,指责主创团队的所谓“创意”严重亵渎了原作所蕴含的宗教意义和艺术价值,甚至有赞助商因此断然撤销了对本次奥运会的资助。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前些年,国内某公司年会上制作的恶搞、调侃红色经典《黄河大合唱》的节目在网上疯传一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仅招致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涉事公司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更引发了全社会对于“恶搞”文化的集体声讨。特别是针对恶搞经典红色作品所反映的对历史记忆的冷漠和对民族情感亵渎的不良倾向,国家文旅部出手全面清理整治,下架处理了一大批不良作品。

通过对经典艺术作品的重新解读和演绎进行再创作,一直是古今中外艺术家们所钟爱的艺术生产方式。借助经典作品所积淀的普适性文化母题、典型性艺术风格和表现手法进行创造性发展,不仅能为艺术创作带来新的活力和思考,更因让观赏者于似曾相识的文化经验中获得“意料之外”的审美体验而受到大众的追捧。然而,古往今来无数或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告诉我们,这种创作方式终究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创作者的艺术智慧和政治智慧都提出了相当高的考验。因此,关于改编类文艺作品之时代立场、美学标准和伦理边界等问题的认知与把握,也就成为创作者、评论者常思常新的时代课题。

翻阅历史文献,成长于不同历史背景和文化语境中的理论家、实践家,对于文艺作品改编相关理论所涵盖的从保持原作精神到个性化再创作等多个维度的问题,都曾给出各自的理论阐释和实践路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

歌德(1749—1832)在讨论文学改编时强调要尊重原作的精神内核。他认为,改编不仅仅是对情节的翻译或转移,更是对原作主题和意图的准确传达。改编者需要在新的形式中保留原作的灵魂,而不是拘泥于表面的形式创新。生活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欧洲社会的动荡、变革时期,歌德对当时文艺思潮的变革有着敏锐的把握和深入的思考。尤其是面对浪漫主义美学观的兴起,文艺创作(改编)在注重情感、想象力和个性化表达的同时,也往往出现对原作随意解读、忽视其内在价值的现象。这便是歌德提出上述观点的时代动因。他试图通过强调对原作的精神内核的尊重,鼓励作家们在改编或创作时深入挖掘作品所蕴含的主题、情感和思想,进而引导文艺创作者保持对经典作品的敬畏和传承,避免因过度追求新奇或个人化表达而破坏原作的精髓。

伴随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报纸、广播、电影等新兴场域开始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艺术创作方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1892—1940)通过对“艺术作品可复制性”的探讨,试图重新定义艺术的本质与价值。在其代表作《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本雅明探讨了艺术作品在不同媒介中的再现问题。他将传统衡量文艺作品价值的单一审美属性,拓展至作品在生产、传播、消费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审美现象和审美体验,进而提出,在改编(复制)过程中可能导致作品“灵韵”(aura)的丧失,但同时也可能通过新的媒介形态赋予作品新的意义。这一观点挑战了传统艺术理论中对作品的独一无二性、原真性和膜拜价值、也即“经典性”的强调,促使人们思考在现代技术日益普及的时代,更多地从展示价值、大众参与和社会功能等方面去综合考量艺术的意义。这一理论的提出,在当时的电影、戏剧等艺术领域引发了关于改编作品“忠实性”和“创新性”的辩论。

瓦尔特•本雅明著《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

在解构主义学者的理论阐释中,经典文本的历史性内涵被进一步消解。德里达(Jacques Derrida,1930—2004)、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1984)等人所强调的是文本的“开放性”和“可解释性”。在他们看来,改编本质上是一次“再解读”的过程,每一次改编都是对原作新的诠释,而不必拘泥于忠实还原。德里达认为,文本的意义是在不断地阐释和解读的过程中产生和变化的,不存在唯一的、终极的解释。对文本的分析没有一个标准的出发点,也没有一个公认的终结点,一切所谓的“定解”都是暂时的。由于每个人的背景、经历、观点等不同,对文本的理解也会各异,所以不会有一个能涵盖所有情况、永远正确的终极解释。作为以反传统、反权威、去中心为旨归的话语体系,解构主义理论为创作者的个性发挥提供了理论依托,鼓励他们以独特的视角和理解去重新塑造作品。这种开放性的解读方式同样赋予了观赏者以参与文本意义构建的合理性、必要性,每个个体都可以通过发挥创造力和想象力,为文本带来新的生命和价值。当然,这也导致了另外一种倾向,即由于过度强调改编作为一种全新个性化诠释的彰显,创作者可能会走向忽视原作的核心主题、价值观与情感内涵的“歧途”,导致关键元素在改编中被扭曲或丢失,进而造成原有作品的价值“失焦”,使其无法在历史的进程中与当下以及未来展开有效对话。本文开头所举的例子,便是这种观念下的产物。

上述观点,虽然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文化背景,但基本上涵盖了当前艺术生产尤其是改编类文艺作品创作的主流策略,依然具有非常鲜明的现实意义。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以历史的眼光审视上述观念的时代内涵及嬗变过程,则不难发现,每一种观念的提出都是基于理论家、实践家对自己身处的社会潮流、观念碰撞、技术更新的敏锐把握和深入反思后的理论构建。由此带来的启示是,艺术家不仅要掌握全面精熟、富于新意的技术手段,更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深邃的现实洞察力。只有成为历史的观察者、反思者,关注现实、关注大众,方能在创作中响应时代需求,捕捉时代审美的内在规律,承载时代美学思想,进而引领和推动时代的发展。

透过对前人理论的梳理不难发现,在众说纷纭的阐释中总是若隐若现地离不开一个概念,即“经典作品”。大凡被作为原始范本进行引用、改编的作品,多是具有深厚历史积淀且拥有广泛受众基础的经典作品,或是在现实场域中表现出某种“经典性”特征的作品。为了更加有效地探讨文艺创作中改编作品的相关问题,这里有必要先就“经典性”的概念加以解释。所谓“文艺作品的经典性”,是指某一作品在文化历史长河中,通过其独特的艺术价值、思想深度和普适意义获得广泛认可并持续影响后世的特质。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跨越时间与空间的普遍性,能够引起不同时代、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共鸣;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具有创新性与高超的技艺,成为审美和创作的典范;在思想层面展现出丰富的哲学意涵和多义性,能够被不断诠释并引发深刻思考。经典性不仅体现为作品本身的内在品质,还体现在它对后世文化、社会和艺术产生的深远影响,成为一种文化标志或集体记忆。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当属英国文学巨匠莎士比亚留下的多部传世名作。自诞生至今的四百多年来,这些作品依然在世界戏剧舞台上久演不衰,而且不断被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艺术家改编成题材体裁、表现形式各异的作品,如美国音乐剧《西区故事》(改编自《罗密欧与朱丽叶》),日本电影《乱》(改编自《李尔王》),好莱坞经典动画《狮子王》、中国电影《夜宴》(均改编自《哈姆雷特》)等不胜枚举。究其原因,除了这些作品蕴含着优美隽永、富有诗意的文学气质,透过人物、剧情所展现出的深刻人性洞察,多线性叙事结构带来的独特戏剧体验,更因其书写的诸如爱情、权力、家庭、友情、复仇等人类社会中具有普适性的文化母题,引发了不同时代人们的思索和共情。

虽然创作出流传后世、广为赞誉的经典作品是每个文艺家毕生追求的理想,但经典绝非刻意“打造”出来的。当我们对已经成为经典的作品进行逆向考察时,固然可以从中梳理总结出其之所以成为“经典”的某些艺术规律,但在实际的创作中,这些经验充其量只能作为重要的“参考性”标准,并不能成为确保艺术家创作出精品的“金科玉律”。尤其是对于当代的中国文艺创作者而言,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如何从古今中外文艺家留下的浩如烟海的历史经典中汲取养分,从鲜活纷繁、众声喧哗的现实生活中获取灵感,进而将自己的个性的语汇、独特的哲思融入其中,创造出为大众所接受、经得起时代检验的艺术作品。对于理论评论家而言,则需要探究如何在多元交汇的文化思潮中凝练出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历史预见性的理论话语。只有穿透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新媒介包装的外在表象,把握艺术发展的本质规律和时代属性,方能为社会提供基于历史共识下的个人洞见。

有感于中国当代音乐创作的繁荣与相关学理研究和具有深度批评意义的价值解读和审美判断的巨大落差,音乐学者杨燕迪抛出了当代中国“音乐作品的经典化构建”的学术命题。立足中国当代音乐发展的实际,并参照了西方古典音乐的历史经验,他提出,“在经典产生、形成和构建的过程中,演出频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梁祝》《黄河》等著名的中国协奏曲是为明证)。与此同时,理论和批评的鉴别与解读是另一个重要的环节”。这一理论“对作曲家和作品的审美意图、价值取向和艺术用意进行批评式的鉴别与判断,助推和举荐优秀的作品,并洞察优秀作品中的卓越品质究竟何在,最终协力促进中国音乐经典的成形、建构与积淀”,彰显出积极的学理意义。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不仅极大拓展了文艺作品的传播途径、表现形式,更带来了创作观念、审美原则的深刻变革。一个典型的表征是,借助网络和自媒体的高度发达,信息能在瞬间传递到全球各地,作品一经发布便可迅速传播,从而不仅突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也大幅缩短了文艺作品从创作到被大众知晓的时间周期。这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构建经典在时间维度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在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热门APP上,我们隔三差五就能接收到大数据推送的爆款视频,数以千万乃至上亿的点击量,使得这些内容迅速被社会大众所关注、转发乃至模仿、改编。2023年最具话题性的歌曲《罗刹海市》,就是在短时间内创下了世界范围内几十亿人次的关注度,并很快被网友自发改编成京剧、豫剧、曲剧、淮剧、花鼓戏等多种版本。虽然不可避免地经历了热度迅速消退、被新的爆款所取代的命运,但不可否认的是,借助其短时间内巨大的话题量和传播强度,这首作品已经成功进入了人们的文化记忆,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文艺作品“经典化”构建的基本要素。在网络时代,如巴赫的作品经历了百年的尘封,方经由门德尔松的演绎重见天日;如电影《大话西游》上映时无人问津,几年后才在网友的深度解读下意外翻红的例子应该是越来越少了。当前,新媒体技术的不断迭代,快餐式、碎片化的传播方式,带来的是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深刻改变,表现在文化艺术领域,就是原有艺术标准、美学原则乃至社会主流价值观于潜移默化间的日益消解,如何应对这样的变革成为我们必须直面的紧迫问题。

相比理论家们条分缕析、逻辑清晰的学理归纳,现实场域中的艺术实践则呈现出“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纷繁和多元。且不说艺术家们所持的不同观点、不同立场,以及借助不同语汇和技术手段所作出的探索和创新,单就创作个体而言,自身意念中的艺术构想和经过创作实践最终所展现出来的艺术成品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相当大的现实落差。1812年,晚年的歌德终于达成了夙愿,将亲自改编的莎士比亚的名作《罗密欧与朱丽叶》搬上舞台。虽然恪守自己尊重原作精神内核的改编原则,在保留了原作中爱情的纯粹和热烈、以及对封建家族仇恨的批判等核心元素的基础上,只是对情节和人物做了一定调整,以期满足观众对原作精神的期待,但将全剧场景由24个缩减为12个,开篇将两大家族的世仇一笔带过以及大量删减次要人物戏份的做法,还是让他收获了大量的“差评”。“有人嘲笑他的改编计划‘流产’,有人讽刺这是‘一场难以理解的失败的闹剧’,有人指责他的改编‘肆无忌惮’。”还有本文开头提及的巴黎奥运会开幕式的例子,虽然面对各方汹涌的批评,巴黎奥组委不得不出面为节目引发的争议向公众道歉,但同时,也颇含委屈地辩称,如此的设计意在以艺术的形式展现对不同群体和文化的尊重与接纳,体现时代对于多元文化和个体差异的包容态度,并无故意冒犯之意。初衷是好的,奈何用力过猛,事与愿违。

国内文艺界的类似情况亦不鲜见。近年来,歌手谭维维在改编翻唱经典歌曲过程中引发全网赞扬或差评的例子便十分具有典型性。2019年央视中秋晚会上,谭维维翻唱了电视剧《西游记》的主题曲《敢问路在何方》。这次改编相当大胆,摇滚曲风和嘶喊式的唱法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听觉不适,纷纷表示“童年被毁”,就连歌曲的作曲者许镜清也通过微博表达了不满,称谭维维的翻唱未经授权且歪曲了作品本意。另外,2023年6月举行的大湾区电影音乐晚会上,谭维维演唱了全新改编版的《刀剑如梦》。作为1994年台湾版电视剧《倚天屠龙记》的主题曲,这首歌曲因其刚柔并济的曲风、挥洒自如的唱词而成为歌迷心目中描写中国武侠精神的代表之作。改编版对原曲的旋律和节奏均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并加入了时下流行的说唱元素,使整首歌的风格与原曲的侠情风格大异其趣。节目一经播出,再次招致了网友们的批评。有专业人士认为,谭维维在完全不尊重原作的情况下魔改原曲,整个音乐织体呈现无厘头的倾向,与侠骨柔情毫无关联。如果这是在没有征求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的改编行为,创作者甚至可以告其侵犯著作权。面对汹涌的民意,谭维维本人发文回应,表示“评论已看,面壁中,再改进”。平心而论,作为当代流行乐坛上一位坚持探索、创新的音乐人,近年来,谭维维不断带给观众耳目一新的原创作品和富于创新的改编演绎。如她与陕西秦腔艺人们合作的一曲《华阴老腔》便技惊四座、广播海内外,收获无数好评,被誉为当代音乐人吸收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经典范例。但这两次引发争议的改编尝试也说明,创作者在对经典作品进行改编时,要从多个角度加以考量,平衡好艺术个性化表达与大众审美接受心理之间的关系,平衡好艺术创新与尊重原作之风格气质、文化内涵之间的关系,由此也对创作者的专业品位和艺术想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对而言,对于红色经典《黄河大合唱》的恶搞则超出了艺术探索的范畴,严重违背了社会主流价值观,颠覆了艺术基本准则和民族文化认同,伤害了全国人民的爱国情感。正所谓,“娱乐有娱乐的底线,严肃有严肃的必要,调侃经典作品、愚弄历史记忆,既超出了娱乐的边界也亵渎了艺术的神圣”。

优秀文艺作品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创造能力和水平。随着国家的引导和创作观念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艺术家开始自觉地回归到以人民为中心、以中国精神为表达的创作轨道上来,在创作中努力追求人民性、艺术性、时代性的统一。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交融碰撞、共同加持下,新时代中国文艺的繁荣发展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顺着这样的时代背景和创作导向,当代改编类文艺创作对继承与创新的探索应从以下几个维度加以考量:

首先是历史维度。经典文艺作品往往承载着特定时期的历史信息和文化记忆,作为特定艺术品种的典型代表,反映了某个民族、地域或群体的独特文化特征和精神内涵。因此,当我们将经典作为一个独特的历史文本进行审视时,其恒久性与稳定性的核心文化意义便凸显出来。为此,我们提出要充分尊重原著的创作原则。对于经典的改编应在保留其核心主题、情感基调和艺术风格等关键元素的基础上展开,使听众能感受到与原作的内在联系,避免因不恰当的改编而造成对其历史价值或文化意义的消解。2012年,国家大剧院制作的新版民族歌剧《洪湖赤卫队》对于原作所进行的交响化、去地方性改造,便再次引发了学界关于经典在历史的长河中应保持怎样的风貌、如何与当下及未来进行对话的思考。正如有学者指出:“在一个更开放的历史空间中,释放出超越(过去)历史的意义张力。历史性价值是一种生成性力量,它从作品诞生的时代开始启动,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历史地蕴藉。”改编自《黄河大合唱》的钢琴协奏曲《黄河》则是释放经典作品“历史张力”的一个绝佳案例。由多位作曲家、钢琴家组成的改编团队,在充分把握原作的精神气质、调用作品中的经典旋律的基础上,完成了对这部大型声乐作品的器乐化、交响化改编,在保留与原作的文化联系的同时,成功创造出了又一部载入史册的“新”作品。

新版民族歌剧《洪湖赤卫队》演出照(来源:“国家大剧院”微信公号)

其次是技术维度。经典作品之所以被称为“经典”,往往在技法和风格上具有开创性,表现出作品结构、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具有某一流派或者时代的象征的标识意义。只有在充分把握并尊重这种内涵的基础上,改编者才能加入自己的创意和理解,展现独特的艺术视角和风格,再次为其注入美学上的新意味和时代感。以音乐而言,这一方面要求创作者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既包括对和声曲式、配器法等技术的熟练掌握和运用,也包括对于历史上各种代表性创作风格的熟知和最新时代审美潮流的把握,以保证在创作中得心应手。另一方面,不能因为追求技术的复杂和高超而忽视了艺术表现力和情感传达,要让技术为艺术服务。比如在一些流行音乐对古典音乐的改编中,改编者既要掌握古典音乐的结构和技法,又要能结合流行音乐的风格特点,使改编后的作品既保留古典音乐的基本,又有流行音乐的感染力。相信成长于20世纪90年代的国人,都会对法国音乐家理查德•克莱德曼的钢琴演奏记忆犹新。在他那些脍炙人口的作品中,有很多都是改编自古典音乐大师的经典旋律。虽然克莱德曼的改编版本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原作的交响性、哲理性,而被更多地赋予了其特有的浪漫色彩,但因其与西方古典音乐内在文化精神的有效连接,不仅成功让他在世界乐坛占有了一席之地,更承载了中国人在那个时代渴望了解外国文化、追求高雅艺术审美的精神寄托。

再次是情感维度。文艺作品成功与否,最终需要接受观众的评判。创作者在进行改编时应该充分考虑受众的审美和接受程度,避免过度追求个人风格而导致与观众的期待产生过大差距。尤其是经典作品承载着时代的情感和记忆,对其进行改编更需要格外谨慎,不能过于追求个人化或先锋性而忽视了大众的感受,导致改编作品难以被听众理解和接受。例如法国音乐剧《罗密欧与朱丽叶》,其在本土获得成功后被翻译成多种语言,于全球各地的舞台上大放异彩。但在2002年的莎士比亚故乡英国的改编版本却遭遇了票房和评论的“滑铁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考虑到英国观众对于莎士比亚作品的传统理解和审美期待。

最后是现实维度。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艺术、文化的标准,对于改编类文艺作品的创作还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社会和伦理规范,从而既充分保护原作和原作者的权益,也确保改编作品能够在社会和文化环境中产生积极影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创作者需要确保原作的版权状态,恰当声明原作者的贡献,避免不当引用或抄袭。近年来,有关此类问题的纠纷屡屡诉诸法庭,引发了各界的诸多讨论。例如天津某法院在对《五环之歌》是否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的判决中,就从改编作品的主题、能否构成“全新”作品等维度进行了考量,明确了改编与 “借鉴”的界限,为今后此类纠纷的判定提供了法理依据。即使对于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原作者的“道德权利”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不被篡改的权利,以及不能以“创新”的名义严重扭曲或贬低原作。此外,在跨文化改编中,创作者更要从社会、伦理的层面加以考量,规避对他者文化的片面化、简化或商业化挪用而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甚至因误解或不当演绎而引发的文化冲突。

总之,成功的改编类文艺创作应该是一种双向的构建,而不是单纯对于经典文化的解构和消费。因此,创作者需要在尊重原作、追求创新、合法合规以及考虑受众等多方面找到平衡,既要发挥艺术家个性化的创造力,又要维护原作的艺术价值和文化意义,这样才能为时代创造出新的经典。

*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如需完整版本,请查阅纸刊。


作者:张萌 单位:中国文联音乐艺术中心

《中国文艺评论》2024年第9期(总第108期)

责任编辑:薛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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