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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中的模仿(王次炤)

2020-10-12 阅读: 来源:《中国文艺评论》 作者:王次炤 收藏

  内容摘要:模仿论认为模仿不只是对自然外表的形态模仿,还包括对以人为中心的社会活动以及人的行为、性格和情感等活生生的现象进行模仿;此外,模仿应该赋予模仿对象以新的意蕴,包括被模仿对象内在的逻辑关系和深层的意义。音乐的模仿可以分为对声音形态、声音属性以及声音的进行过程的模仿,对人的情感状态和情感内容的模仿,以及对模仿对象的意蕴和逻辑关系的寓意的模仿。从形态层面上看,音乐通过声音属性的模拟,来达到模仿的目的;从情感层面上看,音乐通过音结构的变化模仿各种不同的有关情感的心理形态;从逻辑层面上来看,音乐可以直接通过音与音之间的关系模仿各种逻辑样式并展示出音乐美的本质。

  关 键 词:模仿论 音乐的模仿 形态模仿 情感模仿 寓意模仿 音乐理论

  模仿论(imitation)源自古希腊,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最初的和谐,而不是联合同类的东西。艺术也是这样造成和谐的,显然是由于模仿自然。”[1]古希腊的另一位哲学家柏拉图进一步认为,理念世界是第一性的,感性世界是第二性的,而艺术世界是第三性的。他认为,一切诗人、画家都是模仿者。而模仿只能得到影像,得不到真理。诗人只能模仿事物的表象,因此只能产生模本的模本,“同真理隔着三层”。后来,亚里斯多德也提出自己的模仿论观点。他认为文学艺术不仅是模仿,也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他还认为,文学艺术模仿的是“行动中的人”,模仿各种“性格”“情感”“行为”,把以人为中心的现实生活作为艺术模仿的对象。[2]

  假如我们把古希腊的模仿论作一个总结的话,可以将柏拉图作为一个分界线,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模仿论主要针对艺术模仿自然或现实世界;第二阶段的模仿论主要建立在柏拉图理念世界之中,认为艺术模仿的对象只是理念的模本;第三阶段的模仿论,重点指向以人为中心的模仿行为,把以人为中心的现实生活作为艺术模仿的对象。

  模仿论自古希腊以后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一直延续到19世纪依然具有生命力,并焕发出新的光辉。法国艺术理论家丹纳在《艺术哲学》一书中阐述了他的模仿论观点。丹纳认为绝对正确的模仿不是艺术的目的,艺术需要模仿的是事物“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依赖”。[3]到了20世纪,艺术模仿论又有了新的解释。哲学阐释学的创立者伽达默尔认为模仿论在他的眼里并不过时,相反,应该从模仿论最初的内涵中去认识模仿。他认为模仿不是简单地指向事物的原本,而是意味着事物作为自身赋有意义的存在,并认为模仿就是让“存在扩充”,应该比模仿的原型多出许多意蕴。所以,模仿“不单单是描摹性的复现,而且也是对本质的认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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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次炤,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中央音乐学院教授

  《中国文艺评论》2020年第9期(总第60期)

  责任编辑: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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